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走向统一
5月14日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
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我国融资租赁
行业多头监管终于走向了统一。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在商务部融资租赁划归原银监会监管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一直处于多头监管、业务不平衡状态,存在三类租赁公司:一类是原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授权机构审批设立。三类公司都从事融资业务,却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显然会有不小的矛盾。在当时的环境下,融资租赁业形成监管分割的格局,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
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新型融资方式,此后逐渐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融资工具之一。据统计,全世界租赁成交额1978年是410亿美元,1987年是1038亿美元,2000年达到4990亿美元,2005年为5820亿美元,2010年为5945亿美元,到2015年为10053亿美元,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进融资租赁后,从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即业务量来看,发展迅速,近年来增长率达30%至40%。据《2017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至去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9090家,较上年增加了1954家,同比增长27.4%。其中外资租赁8745家,内资租赁276家,金融租赁69家。在公司数量上,外资租赁占整个融资租赁
行业的96.20%。而据《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融资租赁企业6158家,增幅为70.3%;注册资本金总量为19223.7亿元,同比增幅31.3%,是2013年2884.3亿元的近7倍;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全
行业实现营业收入1535.9亿元,利润总额267.7亿元,较上年分别增加35%和25.4%。另据原银监会的数据,截至去年底,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达66家(不含3家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
由发展势头可知,融资租赁在我国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然而,观察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一重要指标,我国租赁
行业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巨大差距。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大约在15%至30%,租赁早已成为企业融资的成熟工具,可作为除银行信贷以外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据美国设备租赁和金融协会(ELFA)官网公布数据,美国2014年的融资租赁额超过9000亿美元,市场渗透率高达40%;而欧元区主要经济体及金砖国家中的巴西,其渗透率中位数也基本处于10%至20%,包括其中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德国,近20年平均水平也达到了14.7%;韩国和日本大致在8%至9%之间。尽管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已从2006年的0.073%增长至目前的5%左右,但是
行业的整体发展并没有与我国经济增长相适应;与国际同行比,我国租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与我国庞大的固定资产投资相比,租赁业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从市场需求方面看,国内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经营范围窄等问题,而融资租赁业的兴起能有效解决了这个难题,并且企业这种需求巨大,必然能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当然,随着融资租赁
行业规模的急剧膨胀,积弊也开始显现:目前融资租赁
行业约有七成是空壳企业,融资难、人才匮乏、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日益凸显。尤其售后回租业务的急剧扩张,这种本身就颇具争议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也在为融资租赁
行业埋下莫大的风险隐患。
因此,融资租赁业监管趋严趋紧是今后一段时期的主基调,而如此众多的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监管,是摆在银保监会面前的迫切问题。我国融资租赁爆发性的高速发展状态已基本结束,
行业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站在这个角度看,强化融资租赁
行业的统一监管改革势在必行。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是落实金融工作会议统一监管的要求,便于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银行通道业务。随着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未来或可在融资渠道上享有与金融租赁公司相似的待遇,这将对
行业中优质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助益,或将出现
行业整合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