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试点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9日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作为监管部门,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为资本市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搭建制度框架,我们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自身发展。
李超表示,自2013年6月中央编办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以来,我们坚持适度监管、促规范发展的理念,强调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大力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行业规范发展,努力提升
行业服务创新创业和支撑产业升级的能力。一是明确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认定标准,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更多支持创新创业。二是出台《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规定》,建立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票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机制,便利创投基金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三是积极推动财税部门出台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优先发展。四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债。截至2018年5月底,创业投资机构共发行创新创业债券5单,募集资金40亿元。五是建立私募基金
行业监测监控体系,通过必要的事后处罚,形成威慑,提升私募基金
行业依法合规水平,廓清
行业发展环境。六是加快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夯实
行业发展的法治基础。
李超认为,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发展还不成熟,
行业总体呈现为“基金数量多而不专、
行业规模大而不强”的特点,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价值发现能力不足,普遍存在“赚快钱”心理,众多资金追逐少量已经相对成熟的项目,“跟风”现象比较突出,进而推高了估值水平,甚至出现了局部的投资泡沫。二是对
行业运作规律缺乏深刻认识,部分机构偏离股权投资基金本源,热衷开展“明股实债”业务,人为放大了运作风险。三是一些机构合规风控意识较弱,部分地区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问题在个别地区较为多发。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和差异化自律机制,推进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法律体系,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
李超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要求,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两个月的努力,我们已于6月6日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应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已于近日正式启动。
李超表示,这次创新试点是在现行证券法的框架下,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推进的,以期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和竞争力,并为今后的制度化做探索、打基础。为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需要,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这次试点中我们也做了一些重要制度安排,主要是增加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一是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性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存在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的发行障碍;四是充分考虑部分企业存在的VIE结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五是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
李超强调,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严把审核质量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将持续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督促市场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加强投资者教育,保障试点依法合规顺利进行。作为监管部门,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为资本市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搭建制度框架,我们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自身发展。最后,希望有关各方和我们一起努力,积极
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制度安排,为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积累经验,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