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免征收证券期货机构近3年监管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正式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
行业机构监管费,同时明确了对沪深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业务监管费标准。《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早期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批准立项,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后历经多次调整。
本次《通知》明确了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监管费标准,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证券期货机构监管费标准和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具体来看: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此外,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通知》同时强调,证监会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次收费调整其实是国家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8年起停征、免征和调整证券期货
行业机构监管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部分。此次降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财政部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在今年前几月“多收”的费用有望进行清退。此举有利于减轻证券期货机构成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