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服务企业方面逐渐形成了清晰的板块层次,形成了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融资、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培育孵化、信息资源集聚、金融创新等功能。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断创新,推动更多科技型企业发展,形成较大示范效应,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助力整个社会构建起持续健康增长的长效机制。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共设立39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6315家(其中股份公司7589家),展示企业82245家,累计实现各类融资9557.59亿元,其中股权融资1129.27亿元,债券融资2076.35亿元,股权质押融资3732.82亿元,个人投资者74万户,机构投资者超过2.08万家,市场初步整合了券商、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金融要素,与银行、创投、券商、信托、基金等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培育孵化、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4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视察山东时提出,山东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积极探索解决重点民生问题的改革经验,为巩固全国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提供重要支撑。
山东是传统产业大省,产业结构与全国的经济特征总体一致,区域性股权市场能否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科技型企业的作用,能否服务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不仅关系到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的大局,也对全国各地区域资本市场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需要更有效的政策支持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作为成立较早、各项市场功能较完备的市场,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问题。虽然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11号文件,中国证监会出台了132号令,但后续政策一直未配套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接较高层次的资本市场路径亦未明晰,资本市场相关主体的注意力仍然主要集中在沪深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定位、服务功能和成效还缺乏充分的了解,参与的积极性也不够高,深度广泛参与尚需时日。
(一)中介机构数量和服务能力不足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会员中介机构以民间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主,银行、券商、保险、创投、私募、担保等主力专业金融机构参与还不多,会员整体实力不强,还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挂牌企业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现在,一方面,中央不断喊话,要求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另一方面,部分证券公司因新三板、区域市场无利可图,撤销新三板部门、退出新三板市场,更加不会参与区域市场。
(二)相关资源需要进一步盘活
国办、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均明确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经过近8年时间的发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争取和聚集了部分政策资源、服务资源和企业资源,但在整合更多资源、盘活优势资源、放大政策效应、实现多方共赢等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方面的能力还不足,省级政府尚未把区域市场作为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来
规划。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产品缺乏有效政策支持
目前,区域市场融资产品主要是股票(股权)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和股权质押融资,三类产品分别面临着不同的问题。
1.在股票(股权)融资方面,一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多为创新成长型企业,由于多数仍处于发展初期,未形成明显
行业竞争力,上市遥遥无期,与股权投资机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市场机构投资积极性不大。二是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交易制度进行一定程度地松绑,但配套政策一直没有实施,导致股权交易极不活跃,挂牌企业价值很难通过市场交易体现,投资机构通过区域市场卖出所持股权的渠道也不畅通。
2.在可转债融资方面,一是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可转债产品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力较低,市场尚未聚集相当的合格投资者群体。二是区域市场可转债属于非标准化产品,这类产品都需要银行、券商等大型金融机构的总部审批,由于需要逐级汇报,拉长了审批时间,且很多产品到达总部后因规模小最终无法通过审批。三是为债券备案发行提供承销、审计、法律、担保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一般按照企业融资规模的百分比收费,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债主体多为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小,导致中介机构倾向于抓大放小,不能集中更多的专业人员服务中小企业。
3.在股权质押融资方面,部分工商部门没有与区域市场形成联动,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以无法掌握相关股东变动情况为由,拒绝受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推动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可以有效解决困扰中小微企业的担保增信措施缺乏等难题,解除企业联保互保风险。
笔者认为,应当从从国家层面加强区域性
市场发展的统筹
规划。建议逐步建立“先挂牌,后上市”的培育转板机制,使区域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更好的基础和补充作用,这样,可以使原本围绕着IPO的各类金融要素下移,各类金融要素的聚集能更好推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同时,由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底层开始普及股权文化、普及正确的证券知识,对于解决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系列弊端将有重要的作用。
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推动出台股权众筹融资特别条款。2011年,为了完善美国小型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美国政府出台了JOBS法案,将私募股东人数限制由500人提升到2000人。同时,还推出了股权众筹的特别豁免条款,在限定单一投资者投资总量和项目总融资量基础上,股东人数不作限制。为了更好地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同时锁定投资者风险,建议我国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设定股权众筹特别条款,在限定单一投资者投资总量和项目总融资量的基础上,依靠大众力量推动更多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
建议明确区域性市场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区域性市场股权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方的公示效力。建议借助修改证券法的有利时机,将区域市场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作为过渡性制度安排,建议协调工商部门优化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配套衔接机制,明确并统一非上市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登记的办理流程等。
建议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区域市场更多落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措施。建议出台相应考评性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尤其是各类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在建立全面风控体系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区域市场挂牌及托管企业的各类金融产品创新业务。
推动建立小微型券商制度。选择部分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从事挂牌推荐、证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并经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相关意见的投资公司,经审查使之成为专门服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小微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