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证监会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私募资管细则》)并表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对比今年7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的《私募资管细则》对多条监管要求有所放宽,意在引导存量私募业务平稳过渡。不过,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仍保持高压状态。
据了解,《私募资管细则》适度放宽了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如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具体来看,《私募资管细则》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具有投资
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
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投资经理和专职从事投资
研究人员的人数要求皆为5人。
此外,《私募资管细则》还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文件指出,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而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期限方面,由于其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私募资管细则》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数据为30天。
存量私募业务有望平稳过渡
对于此次《私募资管细则》的落地,多位市场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坦言,在进一步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上,适度放宽了监管条件,有助于实现私募经营机构存量业务的平稳过渡,同时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
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基岩资本副总裁黄明麒看来,从具体内容方面来看,此次发布的《私募资管细则》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这将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富国大通投研中心负责人、总裁助理沙泉表示,《私募资管细则》的发布,明确了私募资管
行业的执业范围,促进
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市场注入流动性,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促进私募资管经营机构存量业务的平稳过渡,此外,还打破刚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私募排排网
研究员许文胤则认为,在
行业准入上,私募资管门槛降低,鼓励竞争。具体操作方面对投资比例、杠杆比例、收费频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
行业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他表示,未来私募基金与传统的券商、期货资管界限将愈发模糊,
行业竞争将在资产管理能力、风控能力,以及投资者服务等多维度展开。
关联交易仍从严监管
除部分监管要求放宽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在私募资管业务方面仍是规制重点。
如在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私募资管细则》首先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其次,考虑到私募业务特征,对产品开放频率也作出限制,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在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方面,《私募资管细则》要求需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在可使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中,《私募资管细则》指出,可采用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而在关联交易规制方面,《私募资管细则》要求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并且明确指出,禁止将集合计划资产投向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而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此外,《私募资管细则》还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从4个方面进行规范,并强调,为落实《指导意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指出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前述指标达标前,可以新增非标债权投资,过渡期结束前应当达标。
在沙泉看来,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对非标资产的界定,标的要真实,流动性好可变现。同时,要对非标资产进行公允定价。此次《私募资管细则》划定35%的红线,既给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业务圈定安全边际,同时也能有效地增加投资范围,有助于优化投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