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审核后续问答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共16条。在3月3日首次发布的16条审核问答基础上,该后续文件主要针对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的历史股东结构、出资或改制瑕疵、资产来源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对赌协议处置、红筹企业协议控制等事项做了补充规定。上交所指出,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投行及律师应当核查发行人取得该资产的决策程序、关联董监高人员合规情况及潜在的法律纠纷等。

记者了解到,此次后续审核问答发布后,现阶段科创板所需审核标准已基本齐备。总的来看,32条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标准,对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了更严谨规范,也更强调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要求。

文件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可不清理的情形应充分披露。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中介机构应对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在上市材料申报后存在新增股东情形的,原则上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此外,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合法性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如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相关背景、决策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情况等进行核查和披露,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在转让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审核问答指出,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清理掉。可不清理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业务领域

可研报告

商业计划书

节能评估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工业扶持资金

农业扶持资金

企业融资

立项申请报告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建议书

文化旅游

特色小镇

规划咨询

乡村振兴计划

PPP项目规划

稳定风险评估

科技成果评价

市场专项调研

行业研究

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融资计划书

股权融资方案书

现代农业规划

文旅设计规划

十四五规划

产业园区规划

康养地产规划

城镇规划设计

区(县)域经济规划

景观设计

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发展分析

企业调研

消费者调研

产业集群

一二三产业融合

田园综合体

现代农业产业园

园区申报

园区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