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应自主自愿参与发电权交易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进行部署。《通知》指出,发电企业应在保障自身发、用电安全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参与发电权交易。任何部门(机构)不得随意干预发电权交易行为,不得变相优惠让利,不得设置前置审批。
《通知》明确,要从五个方面稳妥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大幅度提高电力市场化交易比重。一是坚持市场化原则,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自愿、利益共享,原则上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各类发电企业均可参与发电权交易。二是发电企业积极参与,促进发电权交易开展。现阶段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将基数电量合同、优先发电合同等合同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机构搭建的交易平台,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向其他发电企业进行转让的交易行为。三是规范市场运行组织,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则组织开展各类发电权交易并编制年度、月度交易计划,及时完成结算,做好电力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四是持续完善交易规则,积极推进市场建设。各地发电权交易应与电力市场建设相关工作统筹考虑,做好发电权交易与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以及其他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原则上由清洁能源优先发电计划外电量替代火电基数电量。五是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发电权交易工作的综合指导,切实加强发电权交易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