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地方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建设储气设施
针对一些地区对储气设施建设方式在理解上的不全面,储气设施
规划布局出现小而散、投资运营效率明显偏低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8日下发《关于统筹
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企业加强
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投资运行管理方式,科学地补上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切实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通知要求,以省级为单位在2018年上半年制定储气设施建设专项
规划,集中建设为主,加快推进地下储气库、沿海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集约、规模化LNG储罐建设,避免分散建设、“遍地开花”。对没有气源保障条件的地区,要科学地论证建设或合作、购买储气设施的方式。鼓励建设供储结合的储气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鼓励根据天然气需求规模持续提升的情况,一次
规划、集中布局,预留足够建设用地,分期分批扩建,不断满足储气能力增长的需要。
通知鼓励地方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建设储气设施。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具备管网联通条件的内陆地区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沿海大型LNG接收站建设。
通知强调,对储气能力项目建设,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建设
规划的制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从严把关,提高项目建设运行效率,降低综合成本,提升储气设施项目经济性。
通知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签订协议落实天然气互联互通商务模式,在保供期间确保跨省长输管道在具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相互开放、LNG接收站实现对各方LNG资源的全国调度与联保联供,并建立天然气资源采购协调机制,定期沟通资源缺口与采购安排,促进储气设施与天然气管网在保供期间统筹协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