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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领域扩大开放超预期

  中国能源资源领域对外开放迎来新举措。日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对外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2018年版负面清单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限制措施减少到48条,减少近四分之一。其中,在能源资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在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
 
  稀缺资源能源领域扩大对外开放表明中国并没有对稀缺资源实行出口限制,这也与近年来新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一脉相承。因为开采本身不仅涉及到投资政策,其与贸易政策也有关联。这将有利于国内利用外资的力量引进更多先进技术进行资源开采,满足国内外市场需要。
 
  以稀土为例,2014年12月商务部发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宣布取消稀土出口配额,明确稀土出口执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仅需企业拿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同一时间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公布2015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铟、锡出口企业名单并下达第一批出口配额的通知》,并未对稀土、钨、钼出口配额作出限制,同时还取消了2015年钼出口资质管理。
 
  稀缺煤、石墨、稀土、钨等能源资源,特别是石墨、稀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其开采难度相对较大,对技术、装备的要求较高。扩大这些领域对外资开放一方面有利于中国利用外资力量加快行业进步,为市场提供更多相关的资源产品;另一方面,强化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会产生鲇鱼效应,让国内相关企业和行业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自身竞争力。
 
  这些措施尚属于市场准入类措施,在措施落实阶段如何做到增加相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对外资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等都是需要不断努力的方向。
 
  2018年版负面清单积极探索开放新路径、新模式,对汽车、金融领域开放作出了整体安排,实行不断开放,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统一列明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删除了“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明,按照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今年以来,中国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措施:6月11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6月28日出台了2018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6月30日出台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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