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在健康中国战略中,中医药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被列入重点工作任务。这已是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支持中医药发展。新时代中医药该如何传承、创新、发展?两会期间,备受鼓舞的医药卫生领域代表委员们围绕这一话题纷纷建言献策。
在传承基础上激励创新
“中药、民族药中有很多优秀的药物有待开发。需要不断吸收现代科技的手段,把药效、工艺、质量体系方面的标准,应用于传统医药的开发上。”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监朱兆云表示,现代医药体系中有一些很好的研究方法,如临床试验、循证医学,都可以借鉴应用到中药临床研究中。2018年6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了我国特色彝药痛舒胶囊的临床试验,目前二期临床试验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这是首个在美国获批二期临床试验的、完全由我国自主研发的民族药。
“中医药本身要发展,就必须要在传承基础上去创新。”全国人大代表、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季强表示,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需要结合一些新的因素来评价中医药、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让中医药与时俱进地走向现代,走向国际。他进一步举例说明,“比如思考从中医的角度怎样更好地结合一些现代的技术。例如,在互联网时代,是否可以通过现代科技实现远程问诊?望闻问切是获取病人信息的方式,能否实现数字化?再比如中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也需要建立起药物临床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现代指标。”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羚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维政建议,要结合现代药理学、药效学、毒理学知识和先进的现代医药学技术,并加强交流和沟通,建立符合中医药理论的中医药药效学评价体系。同时要加强对中成药研发的支持力度,给予中成药研发项目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我国大型中医药企业充分利用中药悠久的历史和药理进行新药研制,且结合现代制药技术,研制出既尊重中医理论又符合现代科学技术要求的中药产品。
在优势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党中央对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的高度重视与亲切关怀,对于中医药行业是极大的振奋和鼓舞。”全国政协委员、翔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凡儒表示,中医药事业已经迎来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期”,他建议,应积极落实《中医药法》关于“中医药保护与发展”等具体规定,制定有利于中药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加大“放管服”力度,使近代中医药的最新研究成果能及时开发成新药产品,并应用于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的治疗。
“国家在医保政策方面对创新药物给予了很大扶持,在此过程中鼓励治疗重大疾病、危重疾病、疑难杂病的药尽快上市。在这个背景下,中药新药研发应该围绕这些开展。”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康缘药业董事长肖伟表示,很多中成药品种是通过严格规范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证明其疗效确切、安全可靠才获批上市,还有一部分中成药品种主动进行了上市后深入研究,通过上市后的临床大样本群验证其有效性、安全性和药物经济学价值的研究,在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他建议,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中西医临床专家、药学药理和药物经济学评价等领域的专家,建立基于中成药特点的临床价值评估体系。
“‘脑心同治’是在中医学异病同治理论的指导下,在心脑密切的生理关系及共同的病理基础(动脉粥样硬化)上提出的,是心脑血管疾病中医整体观思维的创新与发展。”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步长制药总裁赵超提交一份建设国家一级别脑心同治研究院平台建议。据介绍,该平台是在“脑心同治”理论指导下,以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并发症等慢性病创新和产业化为导向,搭建中医药学科创新研究、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产业化研究集成的综合性实验室,探索传统中医药技术结合现代科学检查检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从而形成中医药脑心同治人才培养、教学、传承、创新、推广一体化发展。
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中医药的现代化、国际化之路也是代表委员们关注的话题。“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都先后被写入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我建议将中医药科技创新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部署。”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广东省委副主委、广东省中医院副院长卢传坚递交了一份这样的提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以粤港澳科技合作为基础,助推中医药创新走向国际。为粤港澳三方加强中医药科技协作,开展联合攻关提供条件;探索中医药产品进入国际主流社会的渠道,推进中医药产业化和国际化;以国际传统医学临床指南等标准化工作为抓手,推进中医药规范化服务走向国际。“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发展中医药这两个国家战略有机结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寻求重点突破的战略选择。”卢传坚委员表示。
“中药产品要走向国际化,我国中药保护品种制度应当逐渐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协调,推动中药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主任医师蒋健表示,我国于1993年1月1日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为解决我国中药品种生产低水平重复、企业间无序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超出了专利的保护期限,这不仅可能使相关企业偏重于中药品种保护而不是中药专利保护、导致创新热情不高,而且与世界卫生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药品政策不协调。“建议调整保护期限,与知识产权规则相协调,并建立中药品种保护与中药专利保护之间的协调机构,进一步完善促进中药保护品种改进提高示范工作。”蒋健委员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