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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商业计划书的审批权限及其内容

  大中型基本建设商业计划书、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书,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3)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地方单位合建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联合审批。

  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计委予以确认。外省市单位在京独资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或市计委审批。

  下列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需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项目,需经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批。

  (2)需国家补助投资或使用国家统借外汇的项目,需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3)国家规定的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

  下列项目在市计委审批之前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汽车检测场或汽车驾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厅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后,由区县计委审批)。

  (3)经营黄金饰品的项目,需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

  (4)施工、勘察设计企业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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