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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进行的项目合作。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发展,大量的中国能源和基础设施公司探索并开展“走出去”参与境外PPP项目。在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项目中,中国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身份是第二个“P”,即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私人”投资人,与第一个“P”(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签订长达几十年的项目协议,建设、融资并运营维护东道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资产。
有人说,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在走出去的PPP项目中,我们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项目前期就从法律、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
国际上,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许多国家与他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诺互相对对方国家的个人或公司在自己境内的投资进行保护和支持。这些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给缔约方国家创设了国际条约的国际法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在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没有就具体投资项目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可能有权要求东道国对来自另一方国家的投资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同时,如果东道国未按照投资保护协定的标准为外国投资人提供保护,投资保护协定还给予了外国投资人通过指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要求东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
作为外国投资人在东道国进行项目可研投资,需要在多个层面和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合作。在基础设施、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内,由于项目周期长、投资额大,政治风险突出,项目遭遇东道国政府干预或者其他不当待遇的可能性比一般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更大。
通常投资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可以通过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协议的方式,来约束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公正中立并且便于对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达到这样的效果,外国投资人可以首先获得合同层面的保护。
在合同层面之外,投资人还可以通过投资架构的设计,为在东道国的项目在国际条约层面上寻求更高一层级的保护。特别是,外国投资人如基于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提起条约仲裁,将对东道国及其外商投资环境在国际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威慑力。条约仲裁能够成为外国投资人对抗东道国不当干预投资的一项强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