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再陷欠款风波:诚迈科技起诉乐视系拖欠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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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近期向有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分别提起了诉讼、仲裁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诚迈科技诉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南海生物科技园A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320Q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被申请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9647823J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
2、事实及理由
2016年1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乐视手机及相关设备测试项目协议》,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手机及相关设备测试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的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月计算工作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款。随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实际发生的服务费均按月进行了确认。
为了进一步明确涉案的测试内容,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手机有关软件的测试服务。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并对服务费的支付做了明确约定。随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截止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的服务费为人民币2,832,537.30元。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付。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832,537.3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330,25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至2018年2月8日暂计为人民币16,215.7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2,502,287.3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844,059.2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小计人民币3,712,812.24元。
(5)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仲裁进展
诚迈科技已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0510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二)诚迈科技诉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南海生物科技园A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320Q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被告: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9764942R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2、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6年1月,原告和被告签订《外包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测试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的费用标准,按月计算工作量后被告向原告付款。合同履行期间,为了进一步明确涉案的测试内容,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产品及应用测试服务。随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对实际发生的服务费均按月进行了确认。
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未支付的服务费为人民币3,002,129.4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需要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002,129.4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2月8日为人民币96,410.75元;
以上小计人民币3,098,540.16元
(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诚迈科技已于2018年2月9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津02民初196号)。
(三)诚迈科技诉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南海生物科技园A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320Q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被申请人: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9764942R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2、事实及理由
2016年1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电视及相关设备测试项目协议》,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电视及相关设备测试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的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月计算工作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款。随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实际发生的服务费均按月进行了确认。
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截止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的服务费为人民币1,066,589.08元。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付。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66,589.0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83,972.07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以上小计人民币1,460,561.15元。
(4)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仲裁进展
诚迈科技已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0509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四)诚迈科技诉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南海生物科技园A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320Q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55588
法定代表人:蒋超
2、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6年12月,原告和被告签订《酷派开发人力外包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测试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费的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按月计算工作量后被告向原告付款。随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对实际发生的服务费均按月进行了确认。
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未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510,458元。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付。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510,458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1,045.8元;
以上小计人民币2,761,503.8元。
(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诚迈科技已于2018年2月9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305民初5497号)。
(五)诚迈科技诉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南海生物科技园A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320Q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55588
法定代表人:蒋超
第三人:深圳众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实际经营地:深圳市南山区威新软件园1号楼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65305D
法定代表人:吴世敏
2、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7年8月,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第三人将拖欠原告的服务费用人民币1,372,510.6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原告也表示同意。合同签订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欠款。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未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372,510.6元。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需要支付至实际足额给付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372,510.6元及实际足额给付上述款项
期间的利息损失;
(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诚迈科技已于2018年2月9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粤0305民初5655号)。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为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所以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相关受理案件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