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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对方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奇艺”字样,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以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妙奇艺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妙奇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诉称,奇艺世纪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8日,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奇艺”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使用,并先后获得“奇艺”、“爱奇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爱奇艺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2012年后一直以“爱奇艺”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使用。
近期爱奇艺发现,妙奇艺公司主办、宣传了一项名为“FunCity奇艺之城 艺术嘉年华”的教育文化娱乐活动。在微信、微博宣传中大量突出使用了“奇艺之城”字样。并在实体活动现场多处突出使用了“奇艺之城”或“奇艺”字样,单张门票售价为60-340元不等。
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已经于9月21日活动正式开幕之前,向妙奇艺公司等相关主体发出侵权警告函,但妙奇艺公司收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依然在活动期间大肆突出使用“奇艺之城”字样。
原告奇艺世纪公司和爱奇艺公司认为,妙奇艺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妙奇艺”字号与奇艺世纪公司所有的“奇艺”字号、爱奇艺公司所有的“爱奇艺”字号相近似,且双方均位于北京市,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