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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再开巨额罚单 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将面世?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贾新光称,未来我国《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出台后,将给经营者提供更为清晰的行为指导与合理预期

  ■本报记者 龚梦泽  

  沉寂了三年多的汽车业反垄断在近日又掀波澜。

  6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28亿元。

  业内普遍认为,当前汽车产业纵向价格限制问题依然严重,特别是汽车零整比高,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价格高,隐性消费多等问题亟待解决。而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执行部门的协调等因素,加剧了反垄断执行的难度。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汽车业反垄断的利器,《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草案于2015年10月底完成初稿,2016年3月份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最终落实。“汽车业是重要的支柱产业,涉及产业链长,牵扯利益较多,所以很多规范性文件很难出台。”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反垄断法在中国是比较滞后的,但出台反垄断法的确非常必要。”资深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称,由于反垄断法在国内早先缺乏基础,也没有一个演变过程,所以存在有很多不完善和不成熟的地方。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贾新光认为,国内反垄断调查不应采用本身违法原则对协议中的纵向限制加以禁止,可以引入合理分析原则进行竞争评估。保障被调查企业的抗辩权,更好地常态化、制度化,并与国际接轨。

  1.6亿元罚单落锤

  福特回归赛道增变数

  上述处罚决定称,2013 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

  对此,长安福特随即在官方声明中回应称:“长安福特充分尊重并坚决执行处罚决定,已经采取行动与经销商一起规范区域销售管理。”就在垄断被罚事发后,长安汽车股价在当日早盘出现跳水,一度跌幅超过6%。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近年来汽车行业销量遇冷的背景下,作为合资汽车品牌的长安福特打击更是首当其冲,自2016年创下95万辆的销量高点后即步入下行通道,销量和业绩持续下滑。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初,福特汽车决定将福特中国、长安福特、江铃福特三个销售网络统一。同年7月份,隶属长安福特的福特全国销售服务机构成立,负责福特品牌所有乘用车的销售和服务。事实上,渠道整合的案例在行业内并不鲜见,但彼时福特的“三网合一”,由于涉及3个销售网络多家公司的利益,被业内认为是中国汽车行业最复杂的一次渠道整合。

  正值国内车市步入罕见寒冬,如何在销售端提质增效成为每个车企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面临渠道变革难题的,不止福特一家。”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随着国际品牌的渠道整合趋势加强,处于弱势的合资品牌经销商更显弱势是正常现象。厂商在渠道整合的过程中,应该提前跟经销商沟通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否则无论是厂家还是经销商在整个过程中都会很被动。

  反垄断持续加码

  累计处罚金额超23亿元

  事实上,长安福特被罚并非国家相关部门对汽车行业垄断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早在2014年8月份,湖北4家宝马4S店就因非法统一收取PDI检测费而被分别处以最高93.79万元的行政处罚,而这成为国内汽车业反垄断执法第一案。

  此后,国家在推进汽车业反垄断方面不遗余力,前后出台多部法律政策。

  2014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此意见为指导,翌年9月份,国家标准委发布了《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联合发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5月份发布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015年期间,我国汽车业反垄断处罚进入高潮,包括宝马4S店PDI检测价格垄断案、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价格垄断案、奥迪、克莱斯勒、奔驰、东风日产、上海韩泰轮胎价格垄断案相继被查处,合计罚款20.51亿元,创出当时我国汽车业反垄断罚缴之最。而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对汽车领域反垄断罚单已超过23亿元。

  执法难度大

  呼唤汽车反垄断指南出台

  由于利益矛盾错综复杂,伴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稚嫩性、法制基础薄弱和垄断行为的隐蔽性,让反垄断平添了很多困难和阻力。沈萌表示,由于汽车是充分竞争产业,所以在生产端不存在垄断的问题。但是在经销端,却可能因为区域封闭和资源独占等问题造成局部垄断现象。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目前的汽车行业反垄断主要依靠企业主动坦白、经销商积极举报和行业媒体曝光等外部力量推动。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2014年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的调查,起因是在美国和欧洲遭遇汽车零部件调查后,十家左右日系汽车零部件企业主动向发改委交待了垄断实情。

  而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公司的反垄断处罚,源于个别经销商的大胆举报;此外,受益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公布的第三批汽车零整比名单,才使得奔驰最高1273%的整车零整比内幕得以曝光。“汽车企业施行渠道控制,企业内部消息封闭,垄断行为秘而不宣,外部力量很难获得证据。”上述人士对记者表示。

  此外,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执行部门的协调等因素,加剧了法律执行的难度。作为汽车业反垄断的利器,《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草案于2015年10月底完成初稿,2016年3月份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最终落实。“汽车业是重要的支柱产业,涉及产业链长,牵扯利益较多,所以很多规范性文件很难出台。”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具体到怎么定义和解释某些行业和商业形态是垄断行为,目前有较大分歧和不同意见。据了解,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禁止+豁免”的基本制度框架,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对各类纵向限制均适用合理分析原则进行合法性评估。

  钟师透露,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是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执行,法院判决。“政府作为起诉方,企业方面具有平衡机制,可以选择应诉抗辩。”

  据贾新光介绍,在指南起草过程中,针对汽车经销商协议的合法性评估,有业内人士认为,指南不应当采用本身违法原则对协议中的纵向限制加以禁止,而应引入合理分析原则进行竞争评估。“持这种观点者特别强调,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未明确禁止的纵向非价格限制(如某些类型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排他交易),指南尤其不宜直接禁止。”

  他预计,未来我国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出台后,将给经营者提供更为清晰的行为指导与合理预期。同时,指南将促进执法透明度,保障被调查企业的抗辩权。“虽然反垄断案件是复杂的,但中国汽车业常态化、制度化、与国际接轨的反垄断调查执法,将为中国汽车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利益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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