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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请你省切实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多渠道整合筹集资金,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实施好规划,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各方要加强协作,统筹各相关政策,加大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力度。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充分考虑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区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对有滩区居民搬迁安置任务的县,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提高土地级差收益;整合各类扶贫资源,支持滩区居民安置和脱贫攻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加大对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安置居民就业。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合理简化、整合项目审批和报建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除滩区居民外迁安置工程外,其他迁建工程需在项目审批或开工建设前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

三、加强工作指导监督。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我委将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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