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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改革创新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现代化,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和中西部地区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87号)精神,深化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二、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措施,着力打造改革新高地、争当开放新尖兵、带头发展新经济、构筑生态环境新支撑、创造联动发展新模式。《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研究制定支持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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