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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哈长城市群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探索粮食主产区新型城镇化道路、培育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扩大国际产能合作、进一步提升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43号)精神,紧密合作、扎实工作,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努力将哈长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宜居宜业的绿色城市群。

二、请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具体方案和专项规划,把《规划》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沟通协调,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为哈长城市群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吉林、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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