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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对探索贫困革命老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路子、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协调联动,对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补齐扶贫开发“短板”、确保川陕革命老区人民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20号)精神,大力弘扬革命老区精神,全面推动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努力把川陕革命老区建设成为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协同推进的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长江经济带的重要通道,清洁能源、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红色文化传承区,生态旅游目的地,以及秦巴山生态文明先行先试区。

二、请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协作机制,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着力打破行政分割,加快建立统一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规划》明确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任务,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努力创新体制机制。《规划》涉及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在实施中按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加大对川陕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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