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通知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3 号)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是指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业产业链条、培育更加丰富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打造更加高效的产业组织方式、构建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导向,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重点包括以下六类项目:
(一)产城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培育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农字号”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等。
(二)农业内部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农林牧渔结合、绿色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等。
(三)产业链延伸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农业向后延伸或者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服务业向农业延伸为重点,建设农业生产性服务设施、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营销网点
等。
(四)农业多功能拓展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通过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农业新的功能,建设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事教育体验、文化创意农业、农村生态康养和能源农业等新业态项目。
(五)新技术渗透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为重点,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 ,建设涉农电子商务、智慧农业等项目。
(六)多业态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同时兼有上述几种类型或者融合其中两个以上类型的项目。
二、发行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需满足以下所列条件:1、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 3 亿元或者年度涉农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2、拟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鼓励通过保底收购价+二次分配、农民参股持股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二)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
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 10%” 。
(三)优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农业项目投资较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 10 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
三、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比照我委 “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三)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