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省级有关部门: 专项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省级“十二五”专项规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定位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二、编制范围 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限于关系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省政府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是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土地、水、海洋、煤油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
三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
四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民生和公共事业;五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六是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八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确定的其他领域。
三、规划期限和内容 省级“十二五”专项规划,规划期为2011-2015年。要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提出本领域“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对策措施。规划内容要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明确本领域的项目布局,并列明符合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
四、其他事项 按照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请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本部门需要申请立项编制的“十二五”专项规划,并填写《省级“十二五”专项规划立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