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南京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省政府《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发展现状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于2002年,在国内起步较早,工作基础较好。近年来,以实施全市综合改革工程为契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各类主体诚信意识不断加强,社会信用水平显著提高,经济社会运行环境持续改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走在全省前列。2015年,被列入国家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

推进机制逐步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推进作用。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各相关部门都成立了信用工作机构,工作网络体系比较完善。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诚信南京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8〕23号)、《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宁委发〔2014〕70号)和《南京市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宁委办发〔2014〕106号)等多个指导性文件,落实组织和经费等各项保障,强化顶层设计,刚性推动有力,促进全市信用工作步入全面、协同发展的新阶段。

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先后制定了《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5〕21号)和《南京市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行动计划》(宁政办发〔2015〕152号)等信息归集、失信惩戒方面的综合性信用管理制度性文件,以及多项部门和行业信用建设制度规范,特别是各区明显加快了信用工作制度规范的建设步伐。形成了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与分类监管、联合奖惩等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

平台建设成效明显。依托“一网三库一平台”,强化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市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在库可识别自然人总量约为1100万人(包括暂住人口约200万人);完成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二期升级改造,在库有效基础数据企业46万户;强化“诚信南京”网站社会查询服务功能,实现企业基本信息和23类重点职业人群资质信息在线查询;开通市政服务大厅信用信息查询窗口;初步实现与人民银行信贷库的信用信息共享。

信用信息应用广泛。积极发挥政务诚信建设导向作用,在政府投资、资金安排、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务活动中率先使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信用报告;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结果在各部门行政监管、联合信用监管中广泛应用;通过公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红黑”名单,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守重贷”、“税易融”等基于信用信息应用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有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大众创新创业;市民卡中加注个人信用信息,逐步拓展信用奖惩应用功能,着力打造“市民诚信卡”,引导广大市民参与和支持信用建设。大力开展企业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鼓励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信用服务不断增强。全市备案信用服务机构30家,约占全省的1/6。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金融经济等领域提供了大量信用产品和信用管理服务,社会信用服务功能持续提升。累计举办5期国家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班,713人获得了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举办全省首期中级信用管理师培训班,80人获得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为强化信用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特别是近两年,以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为契机,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推进,主动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新突破:

一是全力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城市。重点推进打造市民诚信卡、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应用信用审查制度、加快发展信用经济三项试点工作,落实市民个人和企事业法人的信用奖惩制度,取得了新进展。

二是信用信息应用不断扩大。各区、各部门工作推进力度加大,积极探索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深化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的应用。全市上下初步形成了互学互比,争先恐后的信用工作新格局。

三是金融领域应用逐步活跃。银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等相关金融、准金融机构积极应用自然人和法人信用信息,开发使用信用金融产品,开启了全市信用工作以用促建新模式。

从总体上,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指引下,经过多年探索积累,已经进入实质性应用快速扩展的发展新阶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信用法规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特别是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评价标准、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和信息安全等法规制度建设;二是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覆盖面和质量有待提高,迫切需要解决关键、高应用价值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难的问题,破解信息孤岛瓶颈;三是信用信息应用有待深入推进,联动信用监管尚待强化;四是信用中介机构需加快发展、信用服务能力需尽快加强。

(二)面临形势

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党的十八大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力度。尤其是今年,中央深改组第23次会议、25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诚信江苏建设,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大力推进新时期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市作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国家和省对我市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设“新南京”的迫切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十三五”期间是我市围绕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城市的定位,瞄准建设“一带一路”节点城市、长江经济带门户城市、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奋斗目标,着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确保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在“建设新江苏”的奋进之路上走在前列、争当排头兵的关键时期。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定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等新形势的要求。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的要求。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通过社会信用机制维系和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经济活动,促进市场消费,防范金融风险,助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我市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提高行政管理与服务效率、降低社会管理运行成本,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利益主体和诉求更加多元化,迫切需要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我市要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适应网络时代、运用大数据创新监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和《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我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切实改变传统的信用建设模式,注重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突出金融信用和“互联网+征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和谐南京、诚信南京的要求。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要素。我市要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促进不同利益群体平等友爱、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促进和谐发展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建设。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推动供给侧改革,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活力的要求。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制度供给的重要抓手。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形势,我市要通过信用大数据应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提升优秀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优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依靠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市场竞争环境,释放供给侧的活力,激励创新创业。

二、发展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创建国家级信用示范城市为契机,以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信用信息系统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为重点,以建立完善联合奖惩机制为关键,建立较为完善、具有区域特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进行总体规划布局,明确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目标和任务,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组织实施。

制度规范,整合资源。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全过程管理,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有效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企业与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打破信息孤岛,加快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政府推进,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保障和示范引导作用,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应用和联合惩戒为突破口,在法院执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税收征缴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领域,建立完善联合奖惩机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试点示范,打造特色。以推动信用产品应用、建立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城市信用管理、特色信用区级试点、构建联合奖惩机制、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为重点,广泛开展各类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的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打造南京特色。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初步建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信用服务市场进一步壮大,诚信文化加速普及,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圆满完成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各项创建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要求、体现南京特色、涵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全社会成员的信用档案基本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全覆盖,信用大数据得到深度广泛应用,多层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行顺畅,全市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进展明显,守信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环境和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基本构建。

三、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政务诚信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裁量权。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增加政务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有效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大力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带头守信践诺。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行政问责机制。完善政府服务承诺制,加强对政府履行承诺的监督考核,切实兑现政府对群众的承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强政府部门诚信建设,将部门诚信状况列入机关作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率先应用示范。各级政府部门要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记录和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在相关政务流程中嵌入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环节,带头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评优评先和管理监督等领域大力推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提升公务员队伍诚信素质。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相关信用信息纳入档案管理。逐步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录用、晋级与干部考核、提拔中的信用审查制度。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二)商务诚信建设

突出重点商务领域建设。针对影响市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突出矛盾,加强生产、工商、流通、金融、税务、价格、质量、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各类中介服务业和会展广告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监管,根据失信程度等级分类管理,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将企业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加强信用载体建设。持续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活动,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大贯标和示范企业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信用产品,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加快发展信用经济。研究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相关制度和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用大数据应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推广和深化应用“守重贷”、“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信用产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信用成为获得客户、占领市场、增加利润、激励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增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资源获得力。

(三)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重点行业社会诚信建设。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组织和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开展社会信用建设。

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托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职业人群信用记录,逐步建立和完善自然人信用档案。稳步推进把自然人欠缴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情况和在城市社会活动中的交通违规行为、偷逃票等负面行为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加快推进南京“市民诚信卡”工程,不断拓宽应用范围,增强信用奖惩力度,同时探索建立和应用市民信用积分制度。

(四)司法公信建设

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积极查办和预防贪污职务犯罪,加大反渎职侵权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加快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完善司法纠错机制。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司法透明度。做好司法信息依法公开工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司法活动。建立健全重大失信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和严重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健全司法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通过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

大力推进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整合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和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信用档案系统。

四、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深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全市“一网三库一平台”建设。依托“诚信南京”网站,南京市法人信用数据库、自然人信用数据库、金融信贷库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更好地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交换、共享和应用。

提升“诚信南京”网站功能。对网站进行升级改造,加强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等功能,丰富信息发布内容。开通手机版网站,方便人们通过手机上网浏览信息。结合市民诚信卡,打造“我的南京”等信用类APP,提供更便捷的信用信息检索服务,通过信用数据应用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交易平台。

强化数据归集,促进归集全覆盖。规范化、常态化归集全市各部门和有关行业的信用信息,逐步实现信用数据应归尽归、准确有效、更新及时。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强数据比对、清洗,完善信用主体识别,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市法人信用数据库;以重点职业人群为突破口,丰富自然人信用数据库;支持金融信贷库发展。到2019年基本实现公共信用记录全覆盖。

建成市区统一公共信用服务平台。通过市、区两级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服务平台,为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在市、区两级均设立查询平台,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利用大数据、云政务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发和应用信用产品,提供信用评价、信用报告、信用审查、风险预警等社会服务。推进平台与国家、省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金融信贷系统的对接和信息互联互通。

(二)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支持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提升数据质量,加强系统安全使用管理,依法提供信息主体信用报告,妥善处理信息主体的异议,提升对外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参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交换共享。

(三)引导征信数据库建设

支持社会化征信机构发展。畅通征信渠道,建立信用信息的社会化采集机制,支持征信机构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从政府各有关部门获取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用信息,建立征信数据库。稳妥推进征信数据库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互换。支持征信机构进行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新型个人征信机构征集政府、金融系统和电子交易平台信用数据,整合个人线下和线上信用活动,提供便捷征信服务,促进应用场景落地。

五、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一)信用信息公开

规范做好“双公示”工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有序开放政府数据,优先推进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全面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有关部门官网及“诚信南京”网上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解决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透明度,方便社会了解和监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二)推进信用产品使用

政府率先示范应用。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融资担保、文化旅游、民生保障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重点领域率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荣誉称号授予、专项资金安排、财政资金补贴、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将申请人信用承诺或信用审查作为必要程序。涉及重大项目和资金的,必须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决策风险。

企业主动应用信用信息。推动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工作要求,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鼓励企业在合同签订、项目承包、投资合作、采购和租赁等商业活动以及企业高管的招聘中,主动查询对方信用信息或要求提供信用报告,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鼓励企业提高自身信用,扩大信用销售,提高市场竞争力。

自然人积极应用信用信息。持续拓宽“市民诚信卡”使用范围,对市民进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引导市民主动关心和自觉维护个人信用。培养自然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习惯,鼓励自然人依法依规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引导自然人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中通过信用信息查询规避风险。

(三)创新信用信息应用

加强应用经济管理类信用信息。探索创新信用融资方式,推动创新创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在服务经济发展上有新作为。加强经济管理类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应用,利用信用数据准确画像、应用信用管理督促履约,一方面切实推动解决信息不对称矛盾,促进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人才)获得更多资源、服务与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改革,另一方面有效降低和防范资金投入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加强与相关机构信用合作。与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商业机构和信用中介合作,发掘信用信息价值,开发更多基于企业信用的信贷产品,扩大信用消费。

探索建立市民信用积分制度。建立自然人信用积分模型和评价体系,开发基于自然人信用的信贷产品,丰富产品应用场景,拓宽自然人信用应用领域。

(四)进一步开发利用信用大数据

运用信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利用大数据的手段整合和共享社会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关联分析、综合评价。构建信用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研判其商业轨迹,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精准监管。提高经济运行监测和风险预警水平,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运用信用大数据服务发展。利用经济管理类信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研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降低交易风险,服务企业与全市经济发展。利用信用大数据,对城市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分析,更好的促进智慧城市发展,为构建信用城市奠定基础。

六、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建立法律规章和标准体系

促进市级信用法制建设。健全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使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公开、应用、互联互通有法可依、有制可循。制定出台南京市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

推动部门和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规范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分类监管和信用奖惩的相关规范。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快推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尽快实现信用代码全覆盖。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落实信用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立适当信用主体纠错和关爱机制。

建立健全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出台我市各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目录、数据格式、操作规范、分类分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技术标准,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安全、便捷互联互通。

落实征信业服务标准。推动征信服务合同格式规范、征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征信服务异议处理等标准的制定,促进征信服务业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全过程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违背承诺约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扩大信用审查、信用报告制度实施范围,结合信用主体不同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多部门、跨地区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高效精准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信用监管平台,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主要手段,重点对失信市场主体和失信行为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治理模式创新。

(三)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推动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有关合作备忘录要求,加大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

守信激励。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纳入红名单和其它信用等级较高的市场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政府专项资金安排、资质认定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打造“市民诚信卡”,对诚信市民在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待。

失信惩戒。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推动部门联合公示相关信用信息,联合制定惩戒标准,进行多部门、跨地区联合信用奖惩。加强市场性惩戒,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形成社会性惩戒。

重点加强对以下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信用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推动各区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信用建设重点工程。2016年起,在主城区开展“金融生态区创建工作。以优化和完善金融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为主要内容,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更好地促进金融与经济良性互动为目标,实现“政府推动更加有力、主体参与更加踊跃、政策环境更加规范、信用环境更加良好、法制环境更加完善、金融运行更加稳健、金融服务更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五)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政府通过制度性安排和政策引导,在政务领域应用信用信息与信用产品,并适度补贴相关信用评价评级业务,减轻信用报告使用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贷担保等业务领域主动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企业运用信用评级扩大信用交易。鼓励扩大信用消费。

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加快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为信用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信用服务活动,提高信用服务市场公信力。

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为导向,大力组织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参加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加强信用理论研究和实践,扩大信用经验交流,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六)大力建设诚信文化

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发挥公务员带头示范作用。强化企业的信用意识。教育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强化自然人信用意识。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及儿童牢固树立信用理念。

营造社会诚信氛围。发挥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作用。建立在宁媒体诚信宣传联盟,在报纸刊登专栏,通过诚信南京网、信用南京微信公众号等媒介长期深入开展信用宣传。围绕诚信南京建设,制作信用公益广告、宣传片、广告牌和宣传标语,营造社会诚信的浓厚氛围。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时机,开展诚信宣传。

开展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将信用体系建设和城市文明建设紧密关联,组织诚信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系列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普及信用知识、传播信用理念、提高信用主体信用意识。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推进机制

强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职能,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实和加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拓展完善管理职能。纵向加强市区两级信用机构建设,横向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和定期沟通,形成上下联动、纵横联通的工作机制。各区要加强信用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适时组建南京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政策引导

市、区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信用市场培育与机构发展、诚信宣传与课题研究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鼓励开展各类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的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组织有关地区落实好省县级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任务。

鼓励市级相关部门开展重点领域信用管理创新。支持在宁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研究。积极参加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体系一体化建设,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的信用交流与合作。

(三)责任落实

市信用办要对本规划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全市各区各部门,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跟踪评估工作。要把信用工作纳入到市政府对各区、各部门绩效考核工作中。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制定和出台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规划各项目标要求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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