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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2020)

一、发展基础与问题分析

(一)发展基础

1、渔港分布

浙江是海洋与渔业大省,行政区域内海域面积4.4万平方公里, 海岸线长度、海岛数量均据全国十一个沿海省份之首,港口、旅游、渔业、滩涂等资源优势得天独厚。

目前全省拥有渔港总数208座,其中中心渔港10座,一级渔港18座,二级渔港35座,三级渔港43座,等级以下渔港102座。港域总面积12285万平方米,其中陆域面积1830万平方米,水域面积10455万平方米。

2、气候条件

浙江沿海具有潮流强、潮差大、波浪要素复杂,进行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水文条件恶劣、技术难度大、投资大等特点。台风登陆我省的频率与强度有逐年上升趋势,近几年主要由台风灾害造成的数量损失。

3、建设状况

近十年来,我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批示精神,全面实施了“十一五”、“十二五”标准渔港的建设,渔船的停泊、避风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有效缓解了渔船回港航程远、避风难、安全保障低的局面,基本解决了基础设施落后、港池有效避风面积严重不足、服务功能偏低等的问题,在防灾减灾、服务渔区、方便渔民和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程绩效明显,为“平安浙江”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渔港建设投资力度、建设标准、项目管理水平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兄弟省市渔港建设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渔港项目有力推进,标准渔港建设目标基本完成。自2007年开展标准渔港建设以来,截止2015年底,全省开工建设57个渔港,共计65个项目, 其中52个渔港中的59个项目已完工,共投入资金35亿元。近十年,全省累计新建防波堤26条计15910.5米,加固6条计1287米;新建浮码头78座计3789米,固定码头63座计6013.5米;新建护岸29627.1米,加固护岸597米;新建管理用房30782万平方米,整修改造2103平方米;新建港区道路35872.5米,整修4432米;新建补网场地91392平方米;系缆墩135个、水文监测设施10套、港区监控设施32套;疏浚港池航道557.566万立方米。

二是有效避风面积大幅增加,防灾减灾能力切实提高。新增16座可避12级及以下强风的渔港,有效避风面积增加约1000万平方米(即12级台风时有效波高小于1米时的港池避风面积)。全省综合型渔港和避风型渔港达到50座,有效避风面积约3000万平方米。

三是渔港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功能有效提升。通过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变了渔船停泊和避风的落后局面,提高了渔船聚集度。因通讯、监控、航标、气象、水文观测等一系列配套设施的建设,拓展和提升了渔港管理及服务功能,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特别是加强了休渔期渔船管理和防台减灾指挥调度。

四是渔业生产要素逐步集聚,产业融合不断加快。渔港的建设和发展,带动了渔区水产品交易流通、冷藏加工、生产补给、休闲渔业等二、三产业迅速发展,为渔民从事渔业加工、流通和服务创造了条件和就业机会。渔港的建设为渔港陆域产业聚集创造了平台,带动了后方陆域经营性产业的社会融资。我省定海西码头中心渔港、宁波石浦渔港、温岭中心渔港及洞头中心渔港等渔港的产业迅速聚集,已成为建设现代渔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渔区的重要载体,带动了沿海重要渔区经济的发展。

五是港区安全不断提高, “平安浙江”建设得到保障。渔港是实施渔船管理的核心区域和重要依托,通过标准渔港建设,强化了渔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大幅度提升渔港的安全标准,多年来港区未发生重大渔业安全事故,给渔船和渔民建造一个安全的“家”,满足渔船安全避风和休渔期停泊,真正解决渔民民生问题,使渔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红利。

(二)问题分析

在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渔业战线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辛勤努力下,浙江省渔港建设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面对新形势下发展要求,我省渔港在避风能力、民生安全及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避台风特别是避强台风的水域面积明显不足。我省避风能力强、安全锚泊容量大的渔港数量有限,目前能避13级台风的水域面积为1833万平方米,仅能满足全省61%渔船数量的需求;可避15级强台风的水域面积为1112万平方米,仅能满足全省37%渔船数量的需求。

二是渔港安全配套基础设施有待完善。我省许多渔港设施基础仍薄弱,水、电、消防、航标、照明和管理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港区通讯能力不足,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尤其在台风来临和禁渔期间,管理部门难以及时准确地了解港内外渔船状况,严重影响了渔港功能的有效发挥。特别是一些中小型渔港在泊位数量、港区道路、护岸、渔用场地(整网场)仍显不足,且建设标准低下,渔港服务与安全管理任务艰巨。

三是渔港维护任务持续繁重。我省渔港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维护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渔港设施年久失修或被台风损毁,港池淤积普遍,甚至一些渔港水域和岸线被工商业、交通、水利、旅游等其他行业占有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渔港功能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建设的必要性

渔港作为海洋捕捞业的后方基地和渔区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渔民及渔船躲避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避难港。加强渔港建设是提升渔区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延伸渔业产业链条、提高产业关联度、拓展渔业发展空间的需要,是转变渔业经济增长方式、改善渔区落后面貌、推动渔区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渔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一是提高渔船避台风和强台风能力,补齐防御巨灾短板的需要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数量增多,破坏程度增强,特别是台风、强台风频频影响我省,沿海渔民渔船财产易受重大灾损威胁,通过灰模型预测,我省可避13级台风有效水域面积的缺口为1977万平方米,可避15级强台风有效水域面积的缺口为2698万平方米。急需增加建设一批能避强台风的渔港和避风锚地。另一方面,出于安全和生产的实际需要,我省渔船船型吨位逐年增加,对渔港和避风锚地的水深、水域面积要求越来越高,而全省“十三五”期间有效避风水域面积总需求达3810万平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因此,规划扩建、改建原有渔港,对提高我省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平安浙江”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是提升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渔港综合功能的需要

提升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渔港综合功能,是构建渔区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壮大渔业经济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平台;渔港作为天然的渔业集聚区,通过加大基本建设投入,港口环境更加优化,功能更加齐备,能更好地为渔民提供后勤保障与服务,提高渔民生产、生活质量水平,加快渔区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是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持续推进的一项民生工程。

三是打造渔港经济区,推动特色城镇建设的需要

规范标准渔港体系建设,突破渔港功能单一,聚集和辐射效应不明显的传统困境,结合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经济区建立的有利时机,依托渔港经济区平台,密切结合集镇建设和产业集聚,使之形成以渔港为龙头,邻近集镇为依托,渔业产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和补给、水产品集散与加工、休闲渔业加滨海旅游为一体的渔港经济区。以此吸引和集聚生产要素,推动沿海经济转型升级和渔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特色渔乡小镇,实现以港兴镇。

三、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战略部署,努力践行“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新使命,围绕 建设“两美、两富”浙江的总体目标,按照“目标明确,因地制宜,科学建设,完善机制”的工作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努力补齐短板,不断拓展渔港功能,将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成为我省保障渔区民生的重要内容、现代渔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枢纽、防灾减灾的重要屏障、沿海渔区特色城镇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新农(渔)村建设的重要支撑,推动“平安浙江”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防灾减灾、服务渔民

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是渔民生命财产的保障线,也是沿海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渔港和避风锚地规划与建设,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保障渔民、渔船安全,切实提高防台抗灾能力,服务渔业,造福渔民。

2、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事关全局、保障性、需求性强的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工程,提升渔港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能力、突出防台避风和抵御巨灾功能。加强建管并重,着力提高渔区群众在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中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根据全省防灾减灾、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沿海各地渔港资源、避风锚地资源共享、渔业经济发展规划,并与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统筹规划。发挥渔港对区域经济社会和渔业经济的主动引导作用,促进区域生产力的优化布局;发挥避风锚地防灾减灾的作用,为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超前性的支撑。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以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公共财政扶持建设的重点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设施建设;渔需物质供应、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批发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主要通过吸纳民间资本,提高社会参与的程度。

5、坚持体制创新,建管结合

坚持渔港建设与管理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兼顾,建立健全渔港建设、管理、维护制度机制,明晰渔港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促进渔港建管护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统筹做好扣船所、渔船集中检验点、水文、气象、监控、监测预报等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为签证、船检、执法、防灾、信息等“五位一体”综合管理与服务提供支撑。

(三)规划目标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大力增加有效避风水域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水文观测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到2020年,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以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主体明确、设施完备、管理规范、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渔港及避风体系,基本满足省内外不同区域海域机动渔船就近安全避风,为全面构筑防灾减灾体系奠定基础。具体为:

(1)基本完成41座渔港的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得到提高。新建(修复)防波堤7550米;码头69座;护岸19940米;港池疏浚999万立方米;补网场地2.3万平方米;管理用房2954平方米;港内道路10223.2米,以提高综合功能和服务功能为主,为我省全面构建平安渔业夯实基础。

(2)稳步实施渔船避风锚地18个。新建防波堤12650米,护岸19580米,港池疏浚1357万立方米,以补充和改良传统渔港避风能力不足,防灾减灾能力有效提高。

(3)全省有效避风水域面积总需求3810万平方米,“十三五”期间可实现全省89%海洋机动渔船可就近分散避13级台风;全省63%海洋机动渔船可就近分散避15级台风。

(四)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4月1日;

5、《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3年3月1日;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14号;

7、《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8年;

8、《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9、《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10、《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2016年5月修订;

11、《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2月;

12、《浙江省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

13、《渔港总体设计规范》,2002年;

1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

四、有效避风水域面积需求

(一)需求分析

以2015年我省海洋机动渔船数量为基数,至2020年,全省共压减海洋捕捞渔船2580艘。本次规划取25000艘。渔船避风、补给所需有效避风水域面积依据船型和渔船数量预测。

(二)有效避风水域面积

影响锚泊需求面积大小有许多因素,如渔船大小、锚泊方式、作业习惯等,还需要考虑锚泊系数和静态有效避风水域面积。按照多船并排单锚系泊、平均6条一组,并将渔船长度分为大于24米、12米到24米以及小于12米三类,通过灰预测模型计算,单船有效避风水域面积为1270平方米。渔船动态系数取20%,预测今后几年全省有效避风水域面积总需求3810万㎡。

五、区域布局和建设任务

(一)区域布局

按照《布局与建设规划》确定的“一轴、四群、九区”的空间布局结构。

“一轴”,即以舟山、宁波、台州、温州沿海重点渔港为节点,将国家级中心渔港及附近小渔港串珠成链,构建全省标准渔港主轴。

“四群”,即以舟山本岛为中心,59座渔港形成舟山渔港群;以石浦渔港为中心,57座渔港形成宁波渔港群;以椒江、石塘、坎门为中心,44座渔港形成台州渔港群;以洞头、苍南为中心,45座渔港形成温州渔港群。

“九区”,即嵊泗中心渔港核心区、岱山高亭中心渔港核心区、舟山本岛渔港核心区、象山石浦中心渔港核心区、椒江中心渔港核心区、温岭中心渔港核心区、玉环坎门中心渔港核心区、洞头中心渔港核心区、苍南(巴曹)中心渔港核心区。


(二)建设任务

1、积极实施渔港提升改造项目。按照建设渔港经济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区域性重点渔港的投资力度,完善各类公益性基础配套设施,列入规划建设等级以上的渔港,均按照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的标准,全面提升渔港的防灾减灾能力。到2020年,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力争41座渔港的升级改造项目全面建设完工。

2、全面提升渔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渔港既是渔船锚泊的集中区域,也是现代渔业综合管理中心。将通讯、港区安全监控、航标、海洋水文、气象观测设施等海洋与渔业综合服务设施加以整合和建设,通过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提升渔港信息化能力,促进“依法管港”、“依法管船”,提高管理效率。结合标准渔港提升改造,按照每个县(市、区)布设1~2个潮位观测站、所以渔港配置自动化气象观测和综合信息接收发布设施、绝大部分标准渔港配备监控设施、重点渔港有海洋水文观测站的要求,加大渔港观测、监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

3、进一步建设渔港经济区。要以渔港为平台和载体,在满足传统渔港功能基础上,推进渔港综合开发,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快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推动形成渔港经济区,使其具有为渔业生产提供渔船避风锚泊、渔货卸载、保鲜加工、交易中转、网具修补、渔船修造、生产生活物资补给的综合功能,突出区域性重点渔港建设,加快推进为渔业服务的二、三产业发展,全面发挥渔港经济区在保障安全、优化产业、拉动经济、繁荣社会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渔港建管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渔港日常维护、清淤疏浚、管理规范、灾害抢修机制,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渔港管理模式。对于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其渔港所有权属政府,渔港管理权由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渔港经营权通过依法转让或出租给企业,利用市场手段加以盘活,通过税收等手段,实现“以港养港”,减轻政府的压力。对于渔港陆域开发,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工商企业参与。对于二、三级及以下的渔港,渔港所在地的乡镇要指定或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切实做好渔港的日常维护工作,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功能。

5、进一步提高渔船避风等级。依托天然水域通过人工措施提高避风能力,弥补传统渔港的避风能力不足,以就近分散避风为核心进行合理布局,“十三五”期间可实现全省89%海洋机动渔船可就近分散避13级台风;实现全省63%海洋机动渔船可就近分散避15级台风。到2020年,力争有效避风水域面积增加到3380万平方米。

(三)渔港建设规划

1、建设项目

依据规划建设目标,全省将升级改造41座标准渔港,共需投入资金41.83亿元,其中舟山市13.28亿元,台州市18.39亿元,温州市4.82亿元,宁波市5.22亿元,绍兴市0.12亿元。根据渔港等级分,国家级中心渔港7座,投资约19.82亿元;一级渔港8座,投资约10.28亿元;二级渔港19座,投资7.18亿元;三级渔港1座,投资0.05亿元;三级以下渔港6座,投资4.5亿元。

2、主要建设内容

1)主体工程建设

渔港主体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建设防波堤7550米,建设标准100年一遇;码头69座,泊位长约3805米,建设标准50年一遇;护岸约19940米,建设标准50年一遇。

2)配套设施建设

渔港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港区道路、管理用房、补网场地等。其中港区道路约10223.2米,根据港区不同功能需求,建设相应等级标准的港区道路;管理用房约2954万平方米,主要用于综合执法办证、渔政检查站、渔港视频监控设施、气象监测设施、水文观测站等的需要;补网场地2.3万平方米,满足晒网、补网的要求。

(四)渔船避风锚地建设规划

1、建设类型

综合考虑现有建设能力、台风强度和频率及渔船避风需要,根据避风水域的形式和避风能力的不同,本规划将避风锚地分为封闭式避风锚地和开放式避风锚地两种类型。其避风等级和建设内容具体如下:

1)避风等级

开放式避风锚地的建设标准避风等级为13级台风及以下;封闭式避风锚地的建设标准避风等级为15级强台风及以下。

2)建设内容

开放式避风型锚地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掩护较好的开放式渔港港内水域、滩涂,附近有码头、港池等补给、停泊设施;二是掩护条件较好的天然水域、滩涂,锚地内无码头、护岸等设施。封闭式避风锚地主要建设船闸、码头、护岸等设施。为满足安全要求,需建设避台指挥及应急管理中心、执法码头、执法管理船、视频监控、通讯和信息发布、测风仪等监控指挥设施;应急物质存储、上岸码头、进港道路、系缆桩、水电设施、公共卫生等应急和后勤保障设施;导助航设施、消防等安全辅助设施,可容纳500艘渔船避风的锚地需配备消防船。

2、建设项目

依据规划建设目标,全省升级改造避风锚地18个,共需投入资金25.42亿元;其中舟山市3.45亿元,台州市4.45亿元,温州市14.0亿元,宁波市3.52亿元。

六、建设效益分析

规划的实施,将对进一步强化我省沿海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渔港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和渔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发挥重大作用。

(一)社会效益

1、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升,构建渔业安全生产体系。通过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项目实施,建设高标准的防波堤、码头、护岸等,形成有效避风水域面积3380万平方米,可实现全省89%海洋机动渔船可就近分散避13级台风;全省63%海洋机动渔船可就近分散避15级台风,台风时渔船逃洋避风的距离减小到40公里,强台风时渔船逃洋避风的距离减小到70公里。渔港的升级改造和避风锚地的建设,渔船避高等级的台风及强台风明显改善,保障约2.7万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改善现有渔港渔船船舶泊稳条件,大幅度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2、渔港配套设施明显改善,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建立。通过港区道路、管理用房、补网场地、监控、航标、气象水文观测等配套设施逐步完善,极大改善渔船综合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条件,有力推进渔港管理智能化和现代化,提高渔船在进港停泊避风过程中的灾害防御能力,降低渔船碰撞沉船等事故发生的概率,渔港安全标准大幅提升,渔船安全监管能力得到增强。

3、渔港经济区建设得到推进,渔港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

通过规划的实施,渔港功能得到增强,渔船集聚程度不断提高,有利于集聚各种生产要素,构造沿海经济发展平台,使渔港成为集防灾减灾、现代渔业发展、特色渔业小镇和新渔农村建设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重要平台。引导渔民及其海洋捕捞渔船等生产要素向渔港经济区集聚,增收渔民就业机会和收入,促进人民群众共享发展。

4、有利于建立建管护机制,提升渔港管理法治化水平。通过规划实施和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渔港建设投融资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综合型渔港为重点,围绕渔港港章、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规范和创新,探索建立产权清晰、主体明确、维护到位的渔港管理与维护机制,全面推进渔港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的提高。

(二)经济效益

1、有利于沿海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规划建设,渔港的综合功能和服务功能得到提高,逐步推动渔港经济区,可以集聚生产要素,扩大有效投资,扩充水产品加工、流通、服务等多种功能,有力地推动了沿海鱼货交易、水产品深加工、冷链物流的快速发展,极大的提升渔业产业融合和发展活力,必将推动渔业转型升级。

2、有利于减少渔船逃洋避风几率,减少渔船台风灾害损失。通过规划的实施,显著提升沿海防灾减灾能力。渔船避风能分散风险、降低风险,最大限度降低台风灾害,减少船损、沉船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减少渔船逃洋避风过程中产生的柴油耗能。规划的实施每年可减少经济损失约0.8亿元,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可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

(三)生态效益

1、有利于配合减船转产,压减渔业捕捞产能。通过规划的实施,打造渔港经济区,建设一批集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服务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特色城镇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渔港,可以为捕捞渔民提供再就业岗位,有效分流捕捞渔民就业渠道,有力地配合我国“十三五”压减渔船2580艘功率43万千瓦目标的实现,为压减渔业捕捞产能做出贡献。

2、有利于渔港水域污染治理,建设文明渔港。我省渔港由于管理、运行、投资等原因,积累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海洋与渔业发展短板。通过规划的实施,践行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一系列新思新观点新要求,推进渔港生态环保化,建设文明渔港,为美丽浙江建设积极打造绿色生态屏障和蓝色生态屏障。

七、保障措施

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是海洋渔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财政主导、多元筹资;严格程序、规范施工;完善制度、建管并重。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为方向,从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从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渔区稳定和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的领导。把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工作纳入“平安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同时要成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加强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查指导,健全体制机制,确保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顺利实施。

(二)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规划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在开展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划,制订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规划实施方案。要立足长远,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提高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规划的可操作性,各地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同时做好与港口总体规划、海塘建设规划、滩涂围垦规划、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建设要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稳步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财政主导,多元筹资

围绕渔港和渔船避风锚地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一本质属性,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港原则下,要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渔港和避风锚地建设资金。特别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渔港的经营性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各级财政资金与民间资本相结合的建港资金投入机制。要加强渔港和避风锚地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力求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严格程序,规范施工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规范审批建设程序,完善各种报批程序,确保项目设计科学严谨,概算编制合理;要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等管理规定。

(五)创新机制,科学管理

积极探索渔港建设管理新模式,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制,积极推行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模式,有条件的渔港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并对项目投资、质量、工期进行控制,对合同进行管理。

(六)完善制度,建管并重

要从渔港自身实际出发,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配备相应的渔港监督管理人员,做到依法行政,加强渔港现场管理,保证港章、港规全面付诸实施;适应渔港发展的要求,改善管理手段,确保渔港管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切实加强港区内的设施保护,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维护渔港功能;加强渔港水域的环境保护,禁止废水废油和生活垃圾直接倾倒港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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