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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随着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解体,我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进入了城乡统筹的新阶段。目前,全省有677个街道,864个乡镇,4273个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建设覆盖面不断扩大。“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要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截至2016年底,全省城市社区服务站平均面积近500平方米,2769个城市社区服务站达到了省定标准,占城市社区总数的65%,城市社区服务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9%;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平均面积近400平方米,6137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达到了省定标准,占农村社区总数的52%,农村社区服务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1%。二是服务内容逐步丰富。社区公共服务扩大覆盖,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服务蓬勃开展,城市社区打造了“10-15分钟生活服务圈”。三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16年底,全省共有城市社区工作者4.7万人,农村社区工作者4.4万人。四是社区信息共享正在形成。推进了以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为着力点的社区信息化建设,智慧社区建设在部分地区探索起步,信息化与社区服务深度融合,提高了公共服务便捷性和群众办事满意度。五是体制机制持续创新。社区多元主体广泛参与,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社会机制初见雏形。
 
但我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城乡社区服务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主要表现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农村滞后于城市,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任务还很重;社区服务人才短缺,服务水平不高,专业教育和人员培训亟待加强;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不够充分,城乡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我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夯实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基础的关键阶段。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我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着一系列机遇和挑战。一方面,随着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加快,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增强,社会治理体系日益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建设高度重视,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解决好城镇化问题,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以及不断满足城乡社区居民多元化的需求,对建设惠及全省城乡社区居民的社区服务体系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居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推动城乡社区服务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构建机构健全、设施完备、主体多元、供给充分、群众满意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让城乡居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主体,多元参与。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政策制定、项目设计、服务供给和绩效评估,促进社区服务与居民需求精准对接,拓宽各类主体特别是社会力量参与渠道,最大限度整合服务资源、形成推进合力。
 
——坚持统筹城乡,补齐短板。统筹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服务资源配置、服务队伍建设、服务产品供给,结合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进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区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持续发展,创新引领。保持、提升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巩固、发展社区服务现有设施基础和制度基础,依靠机制创新、技术迭代和动能转换,推动社区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成长。
 
——坚持资源整合,精细服务。最大限度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整合资金、资产和资源,防止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重复供给。丰富项目,优化流程,提升品质,努力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服务格局。
 
(三)发展目标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有效衔接的城乡社区服务机制更加成熟;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完善;网络联通、应用融合、信息共享、响应迅速的城乡社区服务信息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以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成员为骨干,社区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为支撑,社区志愿者为补充的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更加健全。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建设
 
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是提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平台,旨在聚合政府各部门延伸到城乡社区的服务事项和服务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以适应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积极推行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委托代办等服务,提高社区居民满意度。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统筹考虑人口规模、需求结构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合理保障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所需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积极扶持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支持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
 
(二)扩大城乡社区服务有效供给
 
1.着力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提供面向全体城乡居民、贯穿生存发展各阶段和生产生活各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切实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困难群体等的服务需求。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融入城市社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精神,加快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大力发展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生产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机制,切实提升对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的服务能力。促进城乡社区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有机衔接,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着力推进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便捷化。大力发展城市社区物业服务,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属地协调机制和居民评价机制,切实提升企业诚信和服务质量。完善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推进“城市社区10-15分钟服务圈”规划建设,完善农村社区综合性服务网点。发展城乡社区短途通勤公交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燃气、自来水、电力、产品质量监督等公用事业服务进入城乡社区;发展城乡社区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多方式提供看护护理、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洗染、家电维修、餐饮、物流配送和再生资源回收等生活服务,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到城乡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等零售网点。依托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和企业提供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流通、日用消费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城乡对接、产销对接。
 
3.着力推进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和专业服务常态化。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台帐。以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为主要服务内容,以低保对象、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成立志愿服务队到城乡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在城乡社区推行志愿者星级认定和嘉许制度,健全“爱心银行”“时间银行”等志愿服务回馈制度,推进社区志愿服务经常化和常态化。发扬农村邻里相亲、守望相助传统,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和志愿服务,增强农村居民自我服务能力。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工作室,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统筹社区照顾、扩大社区参与、促进社区融合、推动社区发展、参与社区矫正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
 
(三)健全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网络
 
1.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社区居民自愿的要求,以市为单位,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方式、功能划分,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配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根据城乡居民需求,以现有城乡社区服务设施为基础,结合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进度,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2017-2020年,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7%以上。统筹利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和场地,综合采取新建配建、改建扩建、资产划转、购置租赁等方式,加快推进各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优先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开展配套建设。
 
2.完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由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两部分组成,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城乡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编制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标准规范,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突出地域特色、乡土特色和社区特色,营造亲情化、人性化的服务环境,加快推进地名标志设置。健全综合服务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运行维护,防止其损毁、流失或被挪做它用,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空间综合利用机制,合理规划建设文化、体育、商业、物流等自主服务设施,加大力度健全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逐步建立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轮值轮管制度,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每天8小时,提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
 
(四)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拓宽城乡社区服务人才来源渠道。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把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人才发展规划,引导优秀人才向城乡社区服务领域流动。依法依规选优配强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健全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村)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发城乡社区专职工作岗位,继续实施“六个一批”社区人员选用计划,即从机关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从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一批、从社工中培养一批、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从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优秀人员中选拔一批到社区工作,从优秀社区干部中选拔一批到乡镇街道任领导干部。加大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使用力度,到2020年,每个城乡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区社会工作者。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志愿者招募注册、志愿者培训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志愿服务评价激励等制度,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城乡社区服务。力争到2020年,城乡社区注册志愿者人数占本地区居民比例达到13%。
 
2.健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全面落实《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待遇保障、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要达到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要关心城乡社区服务人员的成长进步,探索建立从中培养发展党员,选拔基层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制度渠道。依托东北大学“全国城乡社区建设研究院”和“辽宁省社区干部学院”的培育功能,做好城乡社区服务人员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培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和鼓励城乡社区服务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提高社区工作者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
 
1.构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数据接口和共享方式,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最大限度集成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构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受理窗口,推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工协同”;整合社区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推进基础证照的信息多元采集、互通共享、多方利用;拓展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用,构建实体受理窗口、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的多样化服务格局,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信息化服务网点、加强益农信息社建设,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作,推动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社区延伸。力争到2020年,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60%,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30%。结合或依托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城乡、开放便捷的社区数字化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及体系。
 
2.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推动“互联网+”与城乡社区服务的深度融合,逐步构建设施智能、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环境宜居的智慧社区。推进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建设,广泛吸纳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企业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服务信息资源集成。推动社区养老、社区家政、社区医疗、社区消防等安保服务和社区物业设备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升级,强化社区治安技防能力。大力发展城乡社区电子商务,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服务新模式,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益农信息社,探索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社区服务有机结合的推进策略。
 
(六)创新城乡社区服务机制
 
1.完善城乡社区自我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组织社区党员干部成立联系服务群众团体,为群众提供便利、快捷、有效服务。发挥城乡社区自治组织作用,围绕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社区协商活动,吸纳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项目提出、运行、监督全过程,探索通过居民自愿筹资、建立社区基金等方式扩充自我服务资源。支持城乡社区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力争到2020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在开放活动场所、提供资源支持、参与社区服务等方面履行共建责任。
 
2.建立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机制。推进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机制,将城乡社区自治组织纳入购买对象,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预算对各地开展城乡社区服务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适时出台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明确购买内容、服务标准、资金保障、监管机制、绩效评价等内容。原则上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积极引导社区组织和社会力量承接,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及准入制度、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目录,推行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公益创投等方式,提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
 
3.健全城乡“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载体作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支撑作用,建立居民群众提出需求、社区组织开发设计、社会组织竞争承接、社工团队执行实施、相关各方监督评估的联动机制,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更好回应社区居民的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四、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标准化建设。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省配套法规。根据国家将要制定出台的城乡社区服务标准、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标准、社区服务居民满意度测评标准、社区服务机构评估标准等国家标准或民政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我省城乡社区服务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城乡社区服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辽宁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明确各部门分工任务,整合各部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资源,协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好发展社区服务体系的责任,建立健全社区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将社区建设成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属于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城乡社区组织;应由城乡社区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城乡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乡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社会资本投入、慈善捐赠等渠道,多渠道筹集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四)完善扶持政策。将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要切实予以保证;闲置的宾馆、培训中心、福利设施、办公用房等政府资产,优先用于社区服务。进一步落实城乡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
 
(五)强化规划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研究制定本地区“十三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形成省、市、县衔接配套的规划体系。建立规划实施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适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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