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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市代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10日

 

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务工人员工资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强化源头治理,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纠纷,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及其建设单位(业主)、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鼓励私人自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抓好本辖区、本系统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加强两场联动,以市场准入、企业信用评级、施工许可等手段实行监督管理。

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签订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承诺书和开立工资款专用账户的情况,发现未签订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承诺书、未开立工资款专用账户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补正。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负首要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并完成工程款支付。如果因霸王条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起纠纷,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章  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进行督促落实。对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使用专用账户拨付工人工资暂付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置解决建设领域内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政府投资工程(房屋市政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实行代建的工程)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置,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根据每个工程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资金情况及按时足额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承诺。

第七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工人工资保证金、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规定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用工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用工企业应在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务工人员办理工资卡或提供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卡并由该银行代发工资。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开工手续时,须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不得拖延付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专用账户流水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质安站受理)备案。

每月工人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一般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格总额的25%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计算或以工程实际进度按比例计算,所拨付工人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三)在工程完工且工人工资完全支付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九条  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河源登记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人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和购买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等形式。如企业已采用银行担保或购买保证金保险,视同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等形式,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第三章  项目用工实名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实名制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企业负有监督落实责任。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建筑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建筑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区域安装电子信息卡刷卡或者个人生物信息识别设备等门禁设施,建立门卫值守制度和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用于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

(一)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后,应当在建设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场前,提取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实时上传至实名管理系统。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提取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人提取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息实时传送至实名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真实、准确的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劳务合同、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培训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表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期间,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质安站报送上月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资料。

项目完工后,应报送建筑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确保工人工资足额结清后,方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提取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向开户银行申请提取工资专用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并销号。

第二十条  实名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实名制管理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评价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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