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
为推进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依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厅编制印发了《陕西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现就《规划》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集设施数量
《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和2025年底两个时间节点,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及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能力及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在2020年底前和2025年底前至少达到的目标任务。
二、关于危险废物专业处置利用设施规模
(一)《规划》中有关项目规模要求仅针对危险废物专业处置设施,不包括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以及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
(二)明确《规划》中“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矿物油(油污泥)、精(蒸)馏残渣等处置设施年处置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危险废物类别范围为:
1.“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指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各类冶炼废渣,共涉及20个小类(见附件);
2.“废矿物油(油污泥)”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制行业产生的含油污泥、废水处理污泥及其他废物共涉及12个小类(见附件);
3.“精(蒸)馏残渣”指炼焦行业产生焦油渣及其他废物共涉及16个小类(见附件);
4.涉及以上类别的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改、扩建的,改、扩建后总处置规模不应小于10万吨/年。
(三)《规划》中“其他新建危废处置设施年处置利用能力原则上不小于3万吨/年”,不适用于对以下情形的危险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建设规模的限制: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2.科研机构“产学研”技术示范项目;
3.全省年产生总量不足3万吨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以及其他经论证不适宜建设3万吨/年以上规模的处置利用项目。
在《规划》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环评审批部门申报,按原规定补办环评审批及验收;在《规划》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按原审批路径及要求建设。除此之外的项目一律按《规划》要求立项审批。
四、其他
《规划》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