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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规〔2018〕407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园林局、房产局、全省各勘察设计单位、甘肃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施工图审查机构:
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是编制、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依据,是从规划管理角度保证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长远利益的最低要求,也是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的基本保证。2009年针对我省一些建设和规划设计单位、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不严格执行容积率、日照标准、绿地率等强制性条文的问题,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人居环境规划管理的通知》(甘建规〔2009〕13号),对有关影响住宅建筑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所涉及的标准、条文等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该通知对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改善我省人居环境质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的实施和我省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水平已进入新阶段的实际情况,现对其进行了修改,全文如下:
一、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应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管理,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混合层按住宅面积所占的比例用插入法确定最大值)、日照要求、绿地率等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明确上述指标,以使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按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进行核定。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建筑需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在规划条件制定时要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内容、规模、位置等建设要求。在工程规划许可和验收过程中应当保证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二、日照标准是保证住宅卫生条件和城市宜居环境的最基本指标之一,鼓励在规划方案设计时采用简便、易行的间距控制方法来计算日照间距,保证日照标准。确需采用有关计算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时,在具体参数要求中,对日照时间可采用累计日照统计方式,但对连续时间小于30分钟的日照时间段不应计入有效日照统计时间;同时应采用两种不同的、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互为校核,按最不利情况的结果作为规划设计和报审的结论与依据。
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1条第(3)款规定:“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执行该规定应把握的重点是何为“旧区改建”和何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针对全省各地各单位掌握标准不一的具体情况,为规范相关规划设计和审批行为,经研究明确如下:
1、旧区改建项目应在法定城乡规划中明确。具体项目的规划条件制定时,规划部门应明示是否属于旧区改建项目。规划条件未明示的,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按旧区改建项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报审。新征用的建设用地及原非居住用地转为居住用地上的项目不属于旧区改建项目。
2、没有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城市居住区项目规划设计及规划许可。任何旧区改建住宅的方案与初步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范中与居住环境直接相关的日照标准、住宅建筑净密度、绿地率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同时为避免将处理特殊和局部问题的措施被滥用,导致整体执行日照标准实质性的降低,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的住宅户数应控制为:低层、多层小区其户数不大于总户数的5%,其它高层、中高层小区或高层、中高层、多层混合的小区其户数不大于总户数的3%。
3、新建建筑对用地外已有住宅建筑之间日照标准的影响以及项目内新建建筑之间或建筑自身对新建住宅部分形成的日照影响应符合规范的常规控制值,不适用于“酌情降低”的规定。
4、各规划、设计单位在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建筑方案、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旧区改建项目中降低日照标准的户数、位置、程度等应进行认真分析和特别注明并承担相应技术责任。规划、建设、房产等管理部门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部门应在各自的审查、审批及发证等相关文件中对涉及日照标准降低住宅的户数、位置、日照标准等予以明确,并纳入项目的公示、出售管理。
四、居住用地中的绿地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设计、规划许可、审查、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7.0.2.3有关绿地率的要求: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2、在居住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个阶段,规划、设计单位应编制专项建设场地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中标注各项绿地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间距、标注绿地的尺寸、绿地面积、用地面积、绿地率等指标。组团绿地应标示当地标准建筑日照,对于覆土层在3.0米以上(参照北京地方标准确定)、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五、为切实维护城市人居环境健康发展及住宅建设有序进行,针对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各类“公寓”、“宿舍”建设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住宅或“公寓”及配建的“职工宿舍”等建设内容及项目,均应按照住宅的日照标准以及国家有关住宅套型控制标准、住宅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与管理。
2、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等服务配套的各类“公寓”、“职工公寓”等建设项目,以及单独建设的各类“出租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经营类建设项目,如参照住宅套型设计,套内具备独立的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的,在规划、设计时除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住宅建筑的日照等控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不应享受住宅建筑有关水、电、气、热供给的优惠政策,房管部门不应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证等。
六、为了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原则要求,维护城市人居环境品质与社会和谐稳定,今后凡在住宅建设项目和兼有住宅的建设项目中拟配建和混建餐饮、娱乐、汽车修理、洗车、洗衣及其它可能产生明显的烟气、油污、噪音、废气、废水和光污染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时,建设单位应在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时明确提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时明确提出具体要求。当规划条件许可设置上述建筑功能时,有关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划定上述建筑功能的范围,制定具体的防护和处理措施。未经规划许可和未采取必要的工程配套措施,建设单位不得在使用或租赁过程中任意增加上述使用功能。在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房产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产权、产籍管理中有关建筑使用功能方面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房屋的功能管理。
七、在有关住宅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相关注册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查、审批、发证及其它管理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本通知中有关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内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对其它涉及违反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不论审批与否,均应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关于对甘肃省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具体内容执行问题解释的函》(甘建函〔2003〕48号)废止,甘肃省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第3.2.5条停止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人居环境规划管理的通知》(甘建规〔2009〕13号)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