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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调整试点时间
 
   对原申报通知《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报通知》(厦商务〔2016〕324号)纳入扶持的试点项目费用投入时间调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投入费用为不含税费用,原则上以发票出具时间和实际付款时间为准,两者金额不一致时,按就低原则认定。
 
   二、明确纳入财政扶持列支范围的费用
 
   根据商务部相关要求,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进一步明确纳入财政扶持列支范围的费用。具体如下:
 
   (一)标准托盘应用企业、包装企业的费用扶持范围,包括:
 
   1.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标准化更新改造费用,标准货架及配件购置、货架标准化改造费用,月台、装卸平台标准化改造费用,用于标准托盘的搬运设备(如配送车辆、叉车、笼车、码垛机、卸垛机等)、周转箱周转筐(标准规格)、穿梭设备、装卸设备(如固定式或移动式升降平台、汽车尾板等)、包装设备(如托盘缠膜机、自动打包机、薄膜机、缠绕膜机等)等购置及改造标准化更新费用。购置车辆需符合GB1589标准,精简包装规格型号需采用符合《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标准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包装规格尺寸。
 
   2.标准化托盘租赁:在试点期间的标准托盘租赁费用,不得包含购买费用。
 
   3.物流标准化相关信息化建设改造:信息平台必须以物流标准化为主,费用包括软件投入(相关技术人员费用、开发费用、软件购置费用等)、硬件投入(电脑、服务器、扫码设备、电子标签等)等标准化更新,服务器若为租赁则按试点期间发生的费用列入。
 
   4.标准体系应用推广费用。
 
   (二)托盘服务企业、托盘平台企业的费用扶持范围,包括 :
 
   1.标准托盘费用: 试点期间标准托盘购买费用、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改造费用。
 
   2. 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标准化更新改造费用,标准货架及配件购置、货架标准化改造费用,月台、装卸平台标准化改造费用,用于标准托盘的搬运设备(如配送车辆、叉车、笼车、码垛机、卸垛机等)、周转箱周转筐(标准规格)、穿梭设备、装卸设备(如固定式或移动式升降平台、汽车尾板等)、包装设备(如托盘缠膜机、自动打包机、薄膜机、缠绕膜机等)等购置及改造标准化更新费用。购置车辆需符合GB1589标准,精简包装规格型号需采用符合《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标准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包装规格尺寸。
 
   3.物流标准化相关信息化建设改造:信息平台必须以物流标准化为主,费用包括软件投入(相关技术人员费用、开发费用、软件购置费用等)、硬件投入(电脑、服务器、扫码设备、电子标签等)等标准化更新,服务器若为租赁则按试点期间发生的费用列入。
 
   4. 标准体系应用推广费用。
 
   三、不得纳入财政扶持列支范围的费用
 
   试点企业不得将与物流标准化试点内容无相关联的费用列入财政扶持列支范围,包括:办公场所、食堂建设改造、物业费、装修费、办公设备家具、征地拆迁修路、小汽车、人员经费、劳保费用等。若试点企业购买的车辆仅为拖头(没有和标准车厢匹配),则不得列入财政扶持列支范围。企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纳入申报总投资。
 
   四、企业调整申报材料
 
   需申请调整的企业在6月3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厦门市物流标准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申请表、厦门市物流标准化项目支出进展情况表、厦门市物流标准化项目绩效目标调整表(详见附件),验收将以调整后的申请表为准。逾期不申请则视同不需调整,按原申报材料进行验收。
 
   今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根据《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51号)要求,企业应在有关情况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撤销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试点企业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完成验收工作,对实施难度较大、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项目,企业应及时申请中止、退出。
 
   (二)规范财务管理。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如有挪用、抵押、截留资金和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将已划拨的财政资金归还国库。
 
   (三)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虚假交易来套取财政补贴。若申报材料失实或造假,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录入相关的企业诚信体系中。企业同类项目不得多头申请政府财政补贴,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做好统计工作。企业建立试点进度档案,报送试点进度数据,做好试点前后标准托盘(周转箱)使用、物流成本和效率变化、货损率、物流标准体系建设等统计工作。
 
   (五)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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