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
本区建筑业企业在本区入统年产值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产值0.02%的奖励,且当年度入统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产值增量部分的0.03%给予奖励。
同时,根据企业产值增长幅度给予良好记录:产值增长5%(含)-10%(不含10%,下同)的,记C4档次良好记录1次;产值增长10%-20%的,记C4档次良好记录2次;产值增长20%-30%的,记C4档次良好记录3次;产值增长30%以上的,记C4档次良好记录4次。
(二)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对晋升资质等级的本区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15〕218号文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20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15〕218号文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5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不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的与总承包相配套同等级的一级专业承包),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15〕218号文奖励20万元基础上本区再奖励3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涉及多项资质等级晋升的,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
(三)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创优质精品工程
对本区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建本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鲁班”或“詹天佑”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省级“闽江杯”、市级“鼓浪杯”金奖、市级“鼓浪杯”银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区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四)扶持本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区内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在国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优先选择本区建筑业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综合信用评价分排名靠前,并具有一定融资能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政府PPP、EPC建设项目。区内非财政投融资、建安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本区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对建设(业主)单位按项目建安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拓展区外市场
本区企业在区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荣获市级及以上奖项(杯)的,同等享受本区相应奖项的优惠待遇(仅限于评先评优和信用评价)。
二、加大建筑业企业招商引资力度
(一)企业注册地迁入奖励
鼓励区外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对新引进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
(二)企业产值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产值0.05%的奖励。第二年后按本区企业标准执行。
(三)税收贡献奖励
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自注册地迁入我区之日起5年内,按该企业区级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四)企业信用评价扶持
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从迁入我区(完成资质变更或资质转移)的当年度起,连续3个信用评价年度,根据其产值情况,予以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扶持,其中:年产值5亿元(含)以上的,评定为A级;年产值1亿元(含)-5亿元的,评定为B级。
(五)办公用房补助
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自租赁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情况,给予实际租赁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的租房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具体标准:产值1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产值1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产值2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实际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产值30亿元及以上,给予实际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补助。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新引进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企业自购买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情况,给予实际购买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面积标准同上,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六)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
区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合理安排适量的建筑产业园区用地,支持本区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建设,或建设办公楼宇以租售方式提供给本区建筑企业,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企业奖励申报表(本区企业填报附件1、2,新引进企业填报附件3、4)。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相关佐证材料。
(1)资质等级晋升:提供新、旧资质证书,资质批准文件复印件。
(2)产值:企业盖章的统计报表及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复印件(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备案收讫三页)。
(3)精品工程:获奖证明(证书或文件)。
(4)新引进企业自购办公用房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4月25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区建设局工程科,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区建设局受理、初审后,提交统计、财政部门审核,各部门在收件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章完毕,会审后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建设局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四、其他事项
(一)本区建筑业企业指工商注册在同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在自贸区同安虚拟注册地址但备案实际经营地在同安且纳税在同安的企业视为本区建筑业企业);新引进企业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文件有效期内迁入同安区的建筑业企业。
(二)项目获奖时间以奖状(杯)或通报时间为准,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市、本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三)如在我区设立福建省或几个省域唯一的分公司、且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非本区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税收贡献奖励”条款执行。
(四)企业享受本办法以及本区其它政策奖励的最高不超过企业在我区当年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
(五)申请并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我区,否则将追回所有奖励(补助)金及利息。
(六)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区建设局进行通报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企业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补助)金及利息予以全部追回。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等,取消企业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
(七)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自文件生效之日起,《关于促进同安区建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厦同政办〔2016〕56号)、《关于加快区域经济产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厦同政办〔2016〕83号)文件中涉及建筑业企业奖励扶持政策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