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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福建、厦门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制造2025”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结合福建省、厦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围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益和能力的目标,夯实产融合作平台,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提升财政资金引导水平,增强金融对产业的支撑作用,保障《厦门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有效落实,营造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生态环境,促进厦门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化产业、政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2.立足创新、突出特色。根据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结合产业需求和金融资源特点,着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财政与金融有效互动,不断深化产业与金融对接合作。
 
  3.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加强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升资源整合能力。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企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积极争取政策、资金、业务指导等方面支持,实现上下联动。
 
  4.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借助厦门“海丝”核心区、自贸区以及两岸合作的金融创新特色和优势,探索扩大开放领域,放宽准入限制,提升产业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能力。
 
  二、试点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产业信息与金融机构对接机制基本建立并有序运转,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体系持续完善,形成政银企紧密合作、协同发展的机制,营造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通过构建大中小企业成长周期的多层次、多渠道的金融支持和保障体系,以及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共担体系,金融服务产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产业与金融互动良好,“5+3+10”现代产业体系健康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二)分段目标
 
  1.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
 
  (1)产融合作日常工作机制建立。制定出台试点三年实施方案,分解方案目标任务,强化全市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构职能,健全完善产融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完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
 
  (2)发布产业融资需求“白名单”。联席会议对厦门市企业报送的融资需求清单进行筛选,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
 
  (3)梳理评估现有产融合作政策措施。聚焦财政金融政策、财税政策等重点创新政策,评估其有效落实的成效和不足。
 
  (4)组织开展产业项目融资对接。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对接会、融资洽谈、政策宣讲解读等活动,及时向企业和金融机构传递产业、环保、财政、金融等政策信息。
 
  (5)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体系基本建立。产业引导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文化创意、能源、新材料等领域设立产业基金,对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设立各类基金达10支以上。
 
  (6)建立若干特色综合性产融服务平台。完善提升厦门高新产业创业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综合服务平台,新增入驻一批金融创投机构、评估机构等,逐步形成集聚效应。
 
  2.深化推进阶段(2017年)  
 
  (1)产融合作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序运转。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形成高效运转、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的产融合作常态化工作机制,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产融合作政策和制度调整完善。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推动金融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紧密联动,适时调整完善产业金融合作各项政策措施,金融资源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配置持续优化。
 
  (3)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规模进一步扩大。探索在国企并购、国企改革、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分别设立1支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向创新创业领域集聚,力争设立3-5支天使及种子投资基金。
 
  (4)银行业信贷支持实体经济主渠道作用增强。加大银行业机构对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改造、装备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并购贷款,支持提高产业集聚,形成产业集群的协同效应。
 
  (5)社会信用体系引导作用增强。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企业信息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基于企业信用的金融产品供给。
 
  (6)政银企社互动更为紧密。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更加便利,政银企社互动协作机制更加健全,产业金融环境更加优化。
 
  3.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
 
  (1)产业融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持续增加银行业对实体经济的贷款规模。全市境内上市公司超过40家,境外上市公司超过20家,新三板公司超过200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超过2000家。
 
  (2)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体系更加完善。积极推进产业引导基金工作,并争取国家基金的支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力争在各大产业领域设立至少一支产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全产业覆盖。
 
  (3)产融合作信用基础更加扎实。建成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扩大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逐步扩大信用担保,帮助企业利用信用评级和产业创造能力评估获得融资。
 
  (4)系统总结试点成效和经验模式。梳理总结促进产业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形成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迎接国家考核验收。
 
  (5)开展试点成果宣传和示范推广。表彰一批在试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金融机构、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研究制定试点成果扩大运用工作方案,推广产融合作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产融合作机制和平台
 
  1、健全产融合作工作机制
 
  完善全市产融信息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沟通交流职能,协调推进产业对接财政扶持、产业对接金融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各主导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市经信局、发改委、科技局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名单,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邀请其他部门和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参加会议。定期更新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因地制宜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相关企业、项目单位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效。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办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2、搭建产融信息对接平台
 
  依托市金融办政银企社项目资金对接平台(官网)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惠企云”,构建大中小企业成长周期多层次、多渠道的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促进政银企社方便、快捷、高效信息沟通交流。及时分析、评估和筛选符合支持方向且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发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产业发展引导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方便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产业政策动向,引导金融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3、夯实产融合作信用基础
 
  加快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利用“信用厦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化规范体系作用,统筹建设企业信用信息体系,整合企业信用记录,推进部门间、条块间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出台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发布企业“红名单”机制,使金融机构及时获取企业达标排放、安全生产、经营销售、诚信履约等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基于信用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快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争取实现与人行征信系统的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协办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
 
  (二)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4、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需求,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强银行与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融资租赁等联动,综合运用资管计划、保险资金、信托、理财等新型融资业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最大限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与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传统特色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相适应的专项贷款,建立专业支行、特色支行或事业部,创新推出专门信贷产品。
 
  责任单位:厦门银监局
 
  协办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5、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结合我市出台的产业发展导向、工业转型升级目录,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引导银行业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发展产业链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外保内贷、海外直贷、银团贷款等,加大对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改造、装备升级。针对“互联网+”领域内“轻资产”类项目或企业创新信贷产品,拓宽合格抵质押品范围。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协办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6、实施绿色金融工程
 
  银行机构加快制定、执行绿色信贷行业、企业和项目的准入标准,定期收集、主动跟进绿色项目信息,建立并完善“绿色清单”制度。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创新担保方式,拓展抵质押品范围,支持碳排放权、排污权等担保方式创新。通过PPP项目、债券承销以及银行理财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与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债权+股权”等融资,扩大绿色项目资金来源。加大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股权投资等投资银行业务,开展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碳金融衍生品的探索。
 
  责任单位:厦门银监局
 
  协办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7、稳健发展互联网金融
 
  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消费金融、小额贷款等机构,依托电子服务平台及相关大数据提供金融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网络安全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创新普惠金融、消费金融等服务方式,推动传统金融服务的转型升级,为传统企业转型电商提供供应链管理、多渠道支付结算、线上线下协同发展等综合商务金融服务。支持发展网络借贷,依法合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
 
  8、拓宽类金融机构功能
 
  进一步规范小贷公司、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完善政府和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定期召开小贷、担保、典当三行业机构及区级主管部门工作座谈会,寓监管于服务,促进银担深化合作。推动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集聚发展,鼓励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厦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设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产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9、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
 
  以建设“全国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为契机,加强政府引导和推动,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关保险扶持政策。加快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工业企业特点,积极开展企业产品研发类保险、融资类保险及企业人员保障类保险等促进企业创新的保险产品。引导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传统产业改造、主导产业规模化等发展。
 
  责任单位:厦门保监局、市金融办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三)探索各类基金合作新模式
 
  10、扩大产业引导基金规模
 
  推动市产业引导基金对接社会资金共同设立产业子基金,引导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发展。稳妥有序推进产业子基金的设立,重点在集成电路、软件信息、生物医药等领域设立子基金,逐步实现产业引导基金的全产业覆盖。扩大产业引导基金规模,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杠杆撬动作用。优化产业引导基金投向,重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程,支持有助于传统特色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等,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11、设立创业创新天使基金
 
  探索设立2-5支天使及种子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向创业创新领域集聚,针对种子天使和Pre-A轮阶段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重点投资,主要面向TMT、移动互联网、文化创意、IP、智能硬件、机器人、无人机、数字健康、消费升级等多个领域。打造一批创新空间,增强其投资、辅导、产业对接、投融资服务等关键能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建。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四)创新财政与金融有效互动模式
 
  12、整合产业转型升级资金
 
  统筹整合各类产业扶持资金,设立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改变“直接给补贴”传统扶持方式,提高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市场化手段的比例,瞄准软件信息服务、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文化创意、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业态,加大政策与财政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实施技术改造、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等。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13、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作用,采用贴息、补助、奖励、风险补偿、参股等方式,扶持我市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完善激励相容与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年度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至1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按照贷款本金的70%给予风险补偿。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将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至全市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效率,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转贷“过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业务补助和保费补贴最高额提高至700万元。设立信用担保补偿金,对采用信用担保方式或股权、知识产权等除房产等不动产抵押外的反担保措施办理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给予担保贷款本金损失50%的补偿,单个企业上限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办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
 
  14、加快创建“双创”示范城市
 
  市、区财政三年内统筹不低于30亿元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示范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形式,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工作,并在提升或新建创业创新空间、健全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融资、人才、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协办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15、发展自贸区融资租赁业
 
  落实自贸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支持租赁公司延拓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商业保理、贸易、小额贷款试点,鼓励存量租赁公司进区设立运营中心。鼓励台湾及其他辖外机构来厦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新设融资租赁公司予以政策扶持。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的优惠政策,拓展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对市内企业引进设备开展租赁业务,拓展发展厦航以外的飞机租赁业务,大力发展船舶、医疗器械、大型设备等进出口设备租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境外借款、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增加资金来源。
 
  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五)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
 
  16、鼓励实体企业发展金融服务
 
  利用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具备一定资金集中管理经验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强化其为本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实体企业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发展与业务关联的金融服务业务。鼓励实体企业设立金控平台,参股投资地方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小额贷款、担保、融资租赁、保理、财务公司等新兴的类金融服务机构,以产权为纽带,形成更加紧密合作的产融结合发展模式。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17、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
 
  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构建政府引导的科技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建成功能较为完善的科技和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以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专利质押贷款、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科技保险补贴、科技资本对接会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政府引导、社会资本为主的科技投融资体系。鼓励组建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保险专营机构、金融服务中心等金融载体。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试点。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协办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18、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
 
  鼓励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发债融资。抓好企业债扩容,通过帮助企业增信等措施加大对企业发行债券的扶持力度,加快推动企业技改,促进转型升级。加快提升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能力,满足公司债、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各类债券的发行要求,进一步提高债券融资比例。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支持龙头企业发行供应链票据,依托龙头企业较高的主体信用评级,缓解上下游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
 
  19、引导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借助国家大力支持资本市场多层次建设的政策机遇,筛选充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引导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化改制步伐,培育壮大多层次上市后备企业梯队,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已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发债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增强再融资能力,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强化场外市场融资,引导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为进入主板上市打好基础。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形成上市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企业上市梯队。
 
  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办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支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龙头企业和优质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重点筛选和推荐一批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光电显示、新材料等行业成长性较好、科技含量高但缺乏一定流动性的中小企业作为并购重组标的。落实减轻企业兼并重组成本负担财政扶持政策,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企业兼并重组(市外并购对象应为科技型企业)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通过综合授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六)创新境外资本产融合作模式
 
  21、加快自贸区金融创新
 
  完善自贸区管委会定期议事机制,发动全市金融系统协力推进自贸区金融创新。促进各类金融法人机构和金融创新业态的集聚,在区内实行更加灵活的人民币跨境双向投资业务、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落实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金融产品并回流使用。加快发展两岸货币交易和清算、对台离岸金融、财富管理、航运贸易金融等创新业务。培育发展金融要素市场,开展闽台知识产权金融合作,创新知识产权质押、保险等模式。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自贸区管委会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台办、市知识产权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22、深化两岸金融合作平台
 
  做强做实两岸金融合作平台,打造两岸货币合作平台,推动人民币与新台币在厦直接兑换,复制尼泊尔等国央行代理清算经验,推动代理清算向海丝相关国家延伸。打造两岸资本市场合作平台,积极引进台湾地区证券、会计、法律等配套服务机构参与厦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台办、厦门银监局
 
  23、吸引境外人才和资金来厦创新创业
 
  完善境外人才来厦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在厦设立各具特色的创业基地或创客空间,鼓励在现有基础条件较好的创新、创意、创业园区以及产业孵化中心建设创业基地,支持台商、社会资本参与基地建设。拓宽创新创业项目来源,放开多种准入途径,对入驻基地符合厦门市科技计划立项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优质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外资金融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厦门,给予与国内机构同等的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结合厦门实际,按照试点城市三年实施方案,做好顶层设计,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创新产融合作工作机制。成立厦门市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和各区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形成政府总牵头、各部门和对口业务单位分工协作,全市上下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完善政策环境
 
  从健全工作机制、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入手,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的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降低中小型企业融资门槛、融资成本。围绕抓龙头、建集群、铸链条,发挥财政支持引导作用带动相关产业上中下游企业联动发展。积极构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关系,金融机构之间及金融机构与其他主体间建立市场化合作关系,优化和整合政府、企业和金融资源之间的风险和收益,打造合作共赢、长远发展的产业和金融合作机制。
 
  (三)加强财税保障
 
  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构建完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通过发展壮大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科技创业天使暨种子基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现代服务业跟投基金、“海丝基金”等政府股权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为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提供正向激励。持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
 
  (四)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本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进度和责任主体,推进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纳入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强化评估考核,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工作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试点任务承担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试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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