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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一)壮大市储备粮管理集团综合实力。积极推进市储备粮管理集团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广先进适用储粮技术,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储粮。加强产销协作,建立优质稳定粮食基地,拓展企业发展腹地。鼓励市储备粮管理集团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开设企业,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优惠政策,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企业的经营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夏商集团、市储备粮管理集团、象屿股份、中粮粮油厦门公司等粮食经营企业集团,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形式,参与国有或其他经济成分粮食企业的资产重组,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延伸粮食产业链,拓展新空间,促进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企业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创新机制,规范运作,真正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统一发展战略、资产管理、财务核算、制度管控、人力资源配置等统分结合的公司制发展模式。提高企业运营能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防范重大决策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维护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安全。
 
  二、鼓励粮食产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我市企业发展多元化粮食产业集团。要根据本市实际修订完善我市粮食行业“粮安工程”规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地域、所有制界限,围绕发展从田间到餐桌的粮食全产业链,实施企业战略性合作与重组,实现强强联合、以强带弱或整小为大、整弱为强,向粮食收购、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一体化发展,形成大型粮食经营产业集团,做大做强做优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支持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以粮油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为突破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安全、优质、营养、健康等要求,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深加工项目。加大优质米面制品、方便食品、保健食品、特色油种、粮食专用产品和定制产品等系列化、多样化粮油产品的开发生产,实现粮油加工转化增值。
 
  (六)支持粮食产业开辟发展新路径。引导和支持粮食加工转化骨干企业开辟产业发展新路径,加快传统主食品工业化步伐,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推进“绿色全谷物口粮工程”,加强生物技术在饲料、低脂蛋白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快“互联网+粮食”电商平台建设,打造“粮油网络经济”。
 
  (七)鼓励粮食产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依托“6·18”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促进粮食产、学、研结合,对接粮食科技项目。鼓励我市粮食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积极应用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提升粮食产业科技水平。
 
  (八)大力实施粮食品牌战略。我市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带头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通过自主创新、名牌创建、特色产品认定等手段,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知名商标、名牌产品。
 
  (九)大力推进放心粮油供应体系建设。鼓励粮油生产经营企业和供应网点通过调研市场需求,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强化管理,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构建从田间到“主食厨房”、“中央厨房”再到居民饮食消费的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现代主食产业链。坚持以产品质量为核心,走品牌化发展道路,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2018年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十)进一步加速粮食批发市场规划建设。我市现有粮食批发市场基础相对薄弱,软硬件建设滞后,与我市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与保障粮食安全不相适应。为促进我市粮食产业发展,市粮食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委等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我市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纳入“多规平台”统筹协调推进。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市粮食局要合理布局、加快建设一批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承担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任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增加经营设施设备及升级改造,提升应急供应能力。要重视加强“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建设形象识别系统、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电商平台、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提升放心粮油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和便民服务能力。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除了以奖代补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我市骨干粮食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粮食精深加工能力,实行产业升级。
 
  (十三)建立引粮入厦补贴奖励机制。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骨干企业到省外采购粮食运回本地销售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或奖励,鼓励我市粮企多调粮、调好粮,有效增加我市粮源供应。对我市重点粮食企业到省外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达到一定规模,并将粮食运回市内销售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建立长期稳定粮食产销协作长效机制,落实粮食产销协作订单补贴。
 
  (十四)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辅导,对粮食加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五)加强金融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粮油加工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粮食仓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物流配送、供应网点建设和粮食科技成果转化等贷款的支持力度。鼓励厦门农商行在同业中心等投行部门组建完成之后,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粮食产业企业通过直接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推进银行业机构充分利用并购贷款、夹层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并在贷款规模、利率优惠、贷款期限等方面向兼并重组企业倾斜。
 
  (十六)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对“退城入园”异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中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并联审批、及时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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