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体制机制,推动用人单位落实防治主体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厦门”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同防治。市政府统一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 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各区各有关部门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二)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制度,强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持源头防治。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
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逐步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有所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一)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重点
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防护检测率和设备性能检测率均达到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
(二)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业病诊断项目不断健全,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至少具备7类职业病(其中必须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诊断资质。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达到7家以上,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供给改革,保证每个区都有一家,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水平。全市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5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3家、个人剂量监测3家。
(三)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区覆盖率达到10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逐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四)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保障功能,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四、重点工作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意识。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建立岗位责任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落实前期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到2020年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
行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85%以上,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前期预防制度。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3.加强工作场所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与控制,及时公示检测评价结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以及个人防护条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强职业病救治工作。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待遇,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6.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
行业积极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
1.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基本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进行监测。动态掌握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等基本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2.尘肺病防治。以煤矿、石材加工、非金属矿山开采与加工、陶瓷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机械制造、船舶制造等为重点对象,以矽肺、煤工尘肺为防治重点,实施粉尘危害专项整治,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规模偏小、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型矿山、水泥厂、煤矿、石材加工厂、冶金厂、陶瓷厂等。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3.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对化工、制鞋、箱包、工艺品、蓄电池制造、照明、金属冶炼企业监管,开展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正己烷、重金属(铅、汞及其他)、二甲基甲酰胺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具有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许可的用人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4.重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性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防治服务水平
1.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
规划。努力建设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推进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分级、分类培训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重点组织培养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到2020年,全市职业病防治各类型技术人才总量基本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需求。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3.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逐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病报告管理能力。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将确诊职业病病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信息及时函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1.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推动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尤其是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
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3.推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
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1.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
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将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纳入参保范围。经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业病职工,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落实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切实维护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3.实施职业病病人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以临时救助。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预防、补偿、救济和康复体系。对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建立档案和随访工作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
及时与福建省职业病防治综合平台对接,实现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等多方融合的目标。利用平台动态采集各项检测、评价数据,实现对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利用,为构建多部门联合防控职业病提供数据支撑,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模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现有职业病报告系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1.强化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网络。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责任、防治科技等方面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领导干部的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职业病防治科研及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应用性科研工作,在重点人群和重点
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
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工作责任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每半年向市卫计委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卫计委及时汇总报市政府。要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定期
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增强防治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的修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
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产业调整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市科技局支持开展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
研究。市经信局发挥
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
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市医保局负责依法依规受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财政补助政策的经费保障。市人社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加大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加强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重点职业病危害预警监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区、镇(街)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完善考核评价
市、区两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不能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的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由市卫计委牵头,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适时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考核评价,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到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