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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通知

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

《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规划》,保护好洞庭湖水质,持续改善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对调节长江径流、维护洞庭湖生态功能、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乃至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和水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入推进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美、绿色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着力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着力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努力提升洞庭湖流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洞庭湖区城乡供水安全能力进一步提高,富营养化程度下降,规划区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生态系统功能有所改善。到2025年,洞庭湖区城乡供水安全全面保障,规划区水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生态系统良性发展。到2035年,洞庭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水安全保障要求相适应,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规划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部达标,建设美丽洞庭湖目标基本实现。

三、湖北、湖南两省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请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分区和任务措施,进一步细化并编制本省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衔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水平,确保完成《规划》目标。

四、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支持指导。做好与本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积极落实《规划》各项任务,并在体制机制创新、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帮助两省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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