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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规划是《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科学开发海洋空间的行动纲领和远景蓝图。《规划》分为规划背景、总体要求、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分及发展定位、保障措施、规划实施五章,范围包括内水和领海在内的江苏所辖海域。

规划》坚持陆海统筹、尊重自然、优化结构、集约开发为原则,明确了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海洋空间格局,经济布局更加集中,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生态系统更加稳定,开发秩序更加规范,基本实现沿海人口分布与经济布局、资源环境相互协调,海洋与陆地协调一致,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全面提升。规划主要控制性指标为:到2020年,海洋开发强度控制在0.76%以内,其中,优化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控制在0.78%以内,重点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控制在2.76%以内,限制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控制在0.28%以内;禁止开发区域占规划海域面积不低于6.29%;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类、二类)比例不低于41%,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

规划》以沿海15个县级行政区管理海域为基本单元,确定了海洋主体功能区定位,分别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三种类型。优化开发区域6个,面积共16860.4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面积的53.65%。重点开发区域2个,面积共2941.5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面积的9.36%。限制开发区域7个,面积共9647.9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面积的30.70%。此外,江苏海域共划分禁止开发区域6个,包括3个自然保护区;3个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禁止开发区域面积1976.7平方公里,占全省海域面积的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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