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项目
申请补助数额:单个补贴主体15-20万元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有机肥,全国各地陆续制定了有机肥补贴政策。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山东、重庆、天津、湖南等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沼渣沼液作为可替代化肥的有机肥,其生产加工、销售施用等主体也在补贴范围之内。但值得注意的是沼液沼渣经厌氧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有害菌及有害物质,因此单纯作为有机肥一般较难达标,企业需要根据检测结果对沼液沼渣进行好氧堆肥成为达标的生物有机肥,才能作为可替代化肥的商品有机肥施用。
补贴对象
使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培养料等为主要生产原料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且产品主要用于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肥料生产的企业,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
补贴标准
推广商品有机肥要优先扶持适度规模经营、连片种植的经营主体。补贴标准一般在每吨200-300元,单个主体补贴一般最高15-20万元。领取补贴的要求一般为对每亩使用有机肥数量的要求,比如浙江金华2017年有机肥补贴,要求亩施用商品有机肥200-300公斤以上。具体要求需以地方补贴方案为准。
拓展阅读:国家从2004年试点统一采购1.5万吨有机肥,此后推广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达到16万吨,2004-2008年有机肥市场指导价为400元/吨,市财政补贴标准时250元/吨,各县区增加50-100元/吨的补贴,有关乡镇在此基础上再给予补贴,2009-2011年的补贴额度为200元/吨。江苏省2006年开始补贴,每吨由省财政补贴150元,市财政补贴50元;北京在2007年开始实施补贴政策,每吨补贴250元,山东省有机肥补贴于2008年起步,每吨补贴300元。北京有机肥示范推广主要针对种植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生态农业产业基地),正是有了补贴他们才开始大面积使用有机肥,进而带动周边小农户使用有机肥。
除以上几个省市,2017年国家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在全国选了100个县进行试点,每个县有1000万元补贴果园、菜园和茶园施用的有机肥,共10亿元!这些县的农民自制有机肥也能享受补贴。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有机肥生产试点的指导意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用清洁能源、复合肥料的农民增多,将农业废弃物用做燃料,进行堆肥、沤肥的农民减少,大量农业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利用,成为危害农村环境的重要因素。农业废弃物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可再生资源,将其加工转化,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对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大力扶持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有机肥生产试点项目,是建设生态友好型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和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为着力点,以科技进步为动力,通过大力扶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有机肥生产试点项目,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探索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帮助有机肥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和企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予以扶持。
(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立项。优先扶持有一定生产规模、对改善环境作用较大、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带动农民增收能力较强的技术改造或扩大产能项目,一般不扶持新建项目。在选项过程中,坚持好中选优原则,严格审查,择优立项。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选项立项、建设监管、验收评价,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目标任务
从2014年开始,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为主的有机肥生产试点项目,兼顾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生产有机肥等其他循环农业经济发展项目。试点项目作为专项管理,逐年加大投资力度,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逐步做到农业生产废弃物排放明显减少、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层次进一步提升,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扶持范围
纳入试点省份,具备项目申报条件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均可申报项目。项目种类主要包括: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尾菜、食用菌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项目等。鼓励未纳入试点的省份,利用本省切块资金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五、扶持方式
单个试点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300万元左右,由国家农发办单独安排资金扶持。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投入比例、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等均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项目立项
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条件
--项目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尾菜、食用菌废弃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建设性质为改扩建;
--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要求;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能够得到有效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利用生物、微生物技术生产有机肥料项目,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物、微生物肥料登记证;
--市场潜力较大,预期效益较好;
--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质量安全要求;
--项目生产产品主要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 项目单位条件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取得了相关生产许可,具备一定的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能力或其他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并已经生产相关产品。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经营业绩和盈利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申报项目前1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申报项目前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企业与农民联结紧密。
七、项目建设与管理
设立有机肥生产试点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顺应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试点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由各地农发办事机构牵头,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加强配合协作,狠抓工程建设督导,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试点项目质量,同时要关注项目运营管理,及时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试点工作,促进建设生态友好型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