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租赁行业政策、法规
一、我国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租赁在国外能得到迅速发展主要是靠税收优惠来支持的。所谓的优惠实际上是延迟纳税,一旦租赁支持的企业发展起来,其增加的税源要远大于优惠税收部分。这个经验已被发达国家普遍应用。在加入WTO后,按照现有税制,还无法与国际接轨。这方面,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
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潜力巨大,除了它本身具备的业务特点以外,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为它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也有直接的关系。最近,全国人大巳通过有关程序,要制订一部中国的《融资租赁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预计该法即将出台。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及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相信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将会迎来美好的春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银监会再下“杀手”金融租赁吁监管适度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自明年起亦将与商业银行一样,严格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在今后的二至三年,将逐步建立非现场监控系统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下一步的重点将放在风险控制方面。"先规范后发展"将是现阶段对金融租赁业的主要监管思路。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自2004年起,也将与商业银行一样,严格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按规定计提准备金;在今后二至三年,银监会非银司将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非现场监控系统。
不久之后,非银司将对除了河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山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三家机构的全国其余9家金融租赁公司展开现场检查。
1、风险控制手段加强
有关人士分析,非银司对金融租赁业的监管思路,与银监会成立后对银行业的整体监管思路基本一致。
今年下半年,银监会监管的核心指标是强化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双降'——不良资产百分比下降、绝对额下降——的考核力度;从明年起,所有金融机构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并按规定计提准备金,同时加大清收力度,及时核销坏账损失;开展全方位的风险检查,将检查扩大到非信贷资产和表外资产。
在银监会的整体监管计划中,金融租赁公司不会例外。金融租赁业现在"进入新的规范阶段"。全国12家金融租赁公司中,一直被业内认为重组"老大难"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已有新股东介入;除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其余9家金融租赁公司已先后取得金融租赁牌照的重新登记资格。
目前,全国近22万多亿元人民币的金融资产中,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达6000多亿元,其中金融租赁资产210多亿元。
即将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有某种"特殊性":要进一步摸清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全部风险底数,还要对包括表内和表外的所有资产按五级分类,对损失部分计提准备金;如果公司本年利润不足计提,就先不予分红,把全部利润都提作准备金,仍然不够就要在5亿元人民币资本金的基础上追加资本金;如果公司有困难可先不冲抵,但要在2~3年内解决其不良资产问题。
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认为,此次规范监管力度不小。但他们也表示此举有利有弊,譬如拿本年利润冲抵准备金,对公司的经营班子有利,却可能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非银司将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的内控制度,先于其他非金融机构逐步建立全面、实时的非现场监控系统。
这一风险监控系统,将从行业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控的指标体系、不良资产统计(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及其依据)、提取准备金的情况、股东情况统计、要求各公司根据《贷款指导原则》制定自己的贷款五级分类和实施细则等方面入手。
2、松紧适度?
业内一直呼吁出台的、放开金融租赁融资渠道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未来的定位,银监会已提出这样一个课题——"如何把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一个金融工具和实力更强的金融实体合作",如金融租赁和银行合作、金融租赁和保险公司合作,其中尤以银租合作为重。
业内对银监会加强监管表示支持,同时也有怨言,这主要针对"先规范后发展"的思路,以及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政策迟迟没有回音。
全国12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优化后,有了长足发展,化解不良资产靠什么?应该仿照商业银行的路数,靠收益来冲销呆账。
多名业内人士认为,"新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资质较好,金融风险也较小,进来的成员多一点,队伍大一点,整个金融租赁的市场就会壮大一些。
四、各国租赁业的立法概况
(一)美国以真实租赁与非真实租赁为划分标准
划分的标准是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所支付的是否确为租赁而支付的租金。如经税务当局审查而被确认为真实租赁,则出租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承租人所付租金也可作为业务支出,不纳税,其行为主要受委托法管辖;如被确认为分期付款买卖或是租购,则上述税收优惠双方都不能享受,其行为则主要受买卖法的约束。
(二)英国将租赁视作委托契约性质
英国法律将租赁作为一种委托形式,即财产(包括动产)所有者以出租的方式将财产委托给财产使用人,以此收取租金但不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财产使用人仅有使用权,而财产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英国法律认为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永远分离的,在租赁合同中不能订有承租人具有选择权而可以成为设备所有人的条款。因此,在英国对租赁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受普通法的管制。
(三)法国将租赁视同担保贷款性质
法国对从事信贷租赁活动的公司,规定须同银行或信贷机构一样的严格遵守法规•须向国家信贷委员会注册.并接受该委员会和法兰西银行的管辖•其中动产租赁则受《动产租赁法》的制约。
(四)日本对租赁贸易以民法、商法等一般法律加以约束
日本对租赁贸易没有专门法规,主要通过普通民法、商法进行管理。但各主管部门作了一些规定加以约束,如1975年大藏省下达的《对银行系统租赁公司业务限制的通知》,以及1978年国税厅颁布的《关于租赁交易的法人税和所得税问题通知》等。
(五)其他国家的法规
韩国和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对租赁贸易订有专门管理法规。韩国政府在1973年底拟订并颁布了《租赁业促进法案》,1985年又制定了《租赁会计标准》。新加坡也于1982年颁布实施了《租赁准则》。
五、外资最低注册资本不受限制
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据悉,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共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此,新的管理办法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的准入门槛也大大降低。《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六、中国履行加入世贸承诺 外商可独资从事融资租赁
商务部日前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共23条,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降低了准入门槛。《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第三,转换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管理。
同时,为更好掌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有效监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内资租赁企业可享国民待遇
融资租赁(Finance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现金的交易。融资租赁的租金大致相当于以租赁物的购置金额为基数,按市场利率计算的本息合计值。打个比方,融资租赁企业扮演的是相当于执行房屋买卖按揭合同的银行角色。
近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各类机械设备租赁的公司中,选择1至2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以往,由于政策门槛,内资租赁企业没有一家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许,《通知》颁布,意味着内资租赁企业终于获得了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一样的“国民待遇”。
融资租赁一直是国家政策敏感地带。我国现有3类由3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3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特别是在税收方面,适用税种不一,造成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直处于“暗箱”之中。
据悉,要申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那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据悉,目前能够达到上述“门槛”的本市租赁行业内资企业中仅2家到3家。
在中美、中欧的WTO双边协议中,都包含了允许国外厂商在中国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促销产品的条款,这为海外银行、跨国公司、租赁公司大举进军中国租赁市场铺平了道路。随着我国入世承诺逐步兑现,外国制造厂商也开始以融资租赁方式在中国全面推销其产品。在这一形势下,及时打破内资租赁企业进入融资租赁领域的门槛,将为这一行业的繁荣带来更大机遇。
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公告
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按照承诺逐步开放银行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二、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四、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
六、外资金融机构已向我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九、我国租赁业的政策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租赁业的政策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
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对租赁和融资租赁做出了专章规定,租赁业的法律环境已得到改善,规范租赁业创新活动的《租赁会计准则》也于2001年初颁布,人民银行已经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于2001年9月又正式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初又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在2004年底还颁布了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的通知并确定了首批试点单位。财税部门也在2003年初制定出了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融资租赁的作用。加快快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租赁业组织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目前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
(一)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对内开放,完善租赁组织体系建设
1、加快新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少,机构类型单一,多为财务投资型,缺乏设备制造厂商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专业化程度低。导致业务以建立在信用合同为基础的简单融资租赁为主,无能力开展以承担租赁物余值风险和收益为特点的经营租赁业务。很难发挥租赁业务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功能。
缺乏投资机构控股的租赁公司,又使得租赁公司很难发挥租赁公司拉动社会资金对大型项目所需设备,开展杠杆经营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已经5年,许多新申请设立的公司得不到及时审批。影响了金融租赁公司机构类型的完善和行业实力的增强。
2、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对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开放
入世后,中央方针已经十分明确,凡是对外开放的一律对内开放。融资租赁业已经对非金融机构的外资租赁公司开放,对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开放不应存在继续拖延的理由。银监会也明确表示只负责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明确表示,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和内资租赁公司按统一税负缴纳营业税。具体的财税政策已经走在市场准入的前面。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层面的政策环境没有问题,只是该文件下发之后,因部委合并,批准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事情被耽搁下来。由于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还只是试点,市场准入的规定空白。使得大多数内资租赁公司即使做了融资租赁业务也没有办法享受到国家的税收政策,内资租赁公司处于极其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严重影响了内资租赁业的开展。
在新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论对生产、制造还是流通、服务领域里的企业,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已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企业固定资产的大小已不是重要的衡量标准。在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动下,设备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企业。在工业发达国家租赁业得到快速发展。网络经济的发展更为租赁业的全球化、区域化、网络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息设备、飞机、船舶、运输车辆、医疗设备、工程机械等大型专业租赁公司已成为全球或区域性的资产管理和服务公司。在2000年全球500强中出现的多种经营财务公司以及很多跨国公司都把租赁业务作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重要措施。
(二)多渠道解决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
1、尽快制定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租赁债券
融资租赁是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其融资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更紧密的内在联系,资金不易被挪用。特别是一些经营性基础设施租赁项目与传统的信贷债权不同,是有经营资产支持的具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发行金融租赁债券,可以吸引保险、社保等各种市场机构的资金,解决租赁公司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民航、船舶运输、电讯、铁路、城市交通、医疗、发电、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财政和国有资本的投入。
租赁业务中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是租赁业务的优势,但如果没有同业拆借市场中短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很难做到租金收入与偿还贷款的支出相匹配租赁业务的特点得不到发挥,只能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简单延伸。
2、租赁业对银行间接开放,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促进银租合作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合资租赁公司除了租赁业务以外,不能从事其它金融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向银行借款,在目前仍然是租赁公司的主要方式。
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银行就是国家财政的出纳,银行承担了全社会各种类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贷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银行商业化改革提到日程上来。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中,70%是老百姓的存款。银行的资产必须要保证对公众负责,要有一个合理的信贷资产结构,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不能过多地从事长期信贷业务。另一方面,企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会计制度日益规范,企业要上市,要追求股东回报和资产负债比率的合理性,要避免设备的陈旧风险,想要有一种在资产负债表表内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资,银行就解决不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银行已经认识到与租赁业合作,是银行资金新的投放方式。租赁业成为拉动银行和社会投资的重要渠道。
外资银行通过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事实上在国内已经间接介入了租赁业。应当允许银行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使金融租赁公司成为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渠道,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在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鼓励银行了解租赁业务的特点,积极与各类租赁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银组合作,优势互补,促进银行信贷业务、中介业务和租赁业务共同发展。
3、鼓励开展委托租赁和租赁创新,促进租赁与信托的合作,
随着国内各类投资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委托租赁资金、租赁信托计划也势必成为合资租赁公司按投资人意愿开展租赁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积极开展租赁与信托的合作,使租赁业发挥拉动社会投资功能的重要方式。对促进租赁债权证券化,应收债权融资市场的发展,加快租赁资产的流动,多渠道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际上围绕加速资金流动和维护金融安全为目标的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投融资领域里的专业化分工和合作不断加强。我国也鼓励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各种金融业之间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租赁公司在资金筹措过程中如何设计出使投资人或出资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赢的筹资模式,也是能否筹资成功的关键。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收取或有租金的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方式,都含有筹资模式的创新。
(三)明确和完善租赁税制
所得税主要调整行业赢利和个人收入水平。流转税主要影响行业的运行成本。税收轻重主要表现在税基宽窄和税率高低上。租赁业提供给企业的既是一种设备融资,又是一种服务贸易,所得税政策、设备的折旧政策、设备交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流转税政策都会对租赁业在经济运行中多种功能的发挥、租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在即,我国租赁业正面临新的挑战知发展机遇,比较中外税收政策对租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调整和规范我国与租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租赁业的健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生产企业的设备折旧政策死板,租赁资产折旧政策不明确,所得税的实际税赋较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租赁业的发展。
科学合理的所得税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所得税税率33%,在国际上属于中间水平,但实际所得税的税赋并不低。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的税前折旧提取方法死板、比率偏低,导致实际税赋偏重,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允许企业对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折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3倍余额法。具体的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我国有关财税部门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企业加速折旧的政策,但税务部门又要求要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能自主实施,使这一政策不能被企业有效利用。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不能通过加速折旧尽快收回设备投资,是导致企业"不技改等死,技改找死"、企业不能持续发展和企业财务阳光化程度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世界著名租赁专家阿蔓伯博士认为,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财政补贴三种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加速折旧是拉动设备投资的最有效的措施。租赁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是企业进行技改和设备投资的重要渠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了谁对设备资本化谁可以加速提取折旧的规定。美国税务部门则按谁承担租赁资产的残值风险,谁提取折旧的原则、对租赁资产制订出加速折旧的抵扣规定。大大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租赁业在促进设备投资、和对设备实行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方面的功能。
财政部颁布了租赁会计准则,明确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同类资产可以按相同的折旧方法提取折旧。随着企业对租赁业务的不同需求,符合会计和税务经营租赁规定,但交易形式又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如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主要为承租人提供的是融资服务。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需求选择的。出租人在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交易服务时,实际上进行的是以租赁物为载体的债权投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和税收对融资租赁的规定,出租人实际上是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的。出租人按类似信贷债权做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出租人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求,将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设计的符合会计和税收的经营租赁的规定,在租期内,出租人要对租赁资产提取折旧,除主张租金额现值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成本90%的租金债权之外,出租人还要承担至少相当余设备购置成本10%以上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在租期内收取的租金,肯定低于租期内折旧的提取。由于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租赁期期满,出租人要承担租赁物余值的处置损溢,很可能要列支财产损失。如果租期内出租人按租金收益扣除正常折旧缴纳所得税,会造成出租人的实际收益与实际应税额不匹配,出租人租期内税前赢利,租赁到期税前亏损的提前纳税的不合理情况。
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又颁布了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O%,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这一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和拉动社会资金对设备的投资,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或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影响了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租赁业的发展。
2、我国现行营业税影响租赁业的发展和国内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美国和日本对设备的购置征收的流转税消售税,税率为5%——10%。缴税义务人是设备的实际购买人。
在欧盟国家实行的是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税率为10%——20%。由设备的实际购买人缴纳。
我国购置租赁物实际内涵增值税17%,是生产型增值税,设备出售的销项税,抵扣原材料进项税后,其出厂价格实际内涵增值税率至少仍在12%以上。在租赁物购买环节,我国租赁业务中的设备实际购买人的税赋比国外企业(不论是实行销售税还是实行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的国家)要高2%——6%。
2000年财税部门为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颁布了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购置设备的税务负担,提升了了国产设备的竞争力。但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使用此规定。
国外实行销售税的国家一般没有针对服务贸易的营业税,只有一些数额不大的定额费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别是金融服务一般增收劳务税,税率在净收益的2%以下。纳税义务人是提供服务的企业。
应当说,我国目前的营业税政策,已经为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下,但交易条件符合会计规则中经营租赁规定的租赁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这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经营租赁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刚刚起步,税务实践更加缺乏。在实际的纳税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可能在对税目定义的理解、具体业务适用税目的界定会产生歧义。需要租赁业界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取得共识。
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的最便捷的方式。在国外均视为一种融资交易,其"出售"环节不被视为实质性的销售而征收相应的流转税,我国税务部门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的规定。
3、明确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建议
很显然,把影响租赁业务运营的主要税赋与国外进行比较,我国租赁业的税赋显然重很多,影响了国产设备租赁业的开展,特别是经营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严重影响对拉动设备投资有重要作用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影响了我国境内租赁公司与境外租赁公司在经营租赁业务中的竞争力。
十、《融资租赁法》草案即将出台
4月上旬北京召开一个租赁立法国际研讨会,在吸收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融资租赁法》草案将正式出台。届时,影响中国租赁业的监管权等一系列问题将得到初步明确。
《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工作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今年2季度完成整部法规的草稿;第二阶段,在2006年底,将征求意见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规划,整部法律将于2006年底前完成。
起草工作始于200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担任起草组组长,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制订。2004年10月,《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正式推出,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同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小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三家联合组团,在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小梅团长的带领下,先后赴韩国及香港考察《融资租赁法》立法情况和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运作情况。
今年国家政策进一步开放,对租赁立法的要求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自2005年3月5日起,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正式实行。按照这一《办法》外商可以在华独资设立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而不必再以与国内企业合资和合作形式设立租赁公司。
与2001年9月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公司组成形式由原来限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审批部门必须在60日内就企业申请做出回答。新《办法》不仅允许外商设立独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并且进一步开放了融资性租赁业务。
与此同时,商务部也开始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试点。目前商务部已经批准了9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租赁公司,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其中有2家重组中还未获金融牌照);一类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最后一类是上千家内资租赁公司,也归商务部监管。
现阶段,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是由银监会和商务部共同管理的。这一现状是历史形成的。融资租赁业务性质怎样确定,是我们面临的刻不容缓问题。对融资租赁立法,一定要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性质和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
人民银行(银监会)最早批准的是外贸租赁公司,最晚批准的是河北租赁公司。从1995年以后就再也没有批准一家新的金融租赁公司。虽然号称有金融业务,但在重组后并没有赋予这些经营范围。其资金来源主要靠银行贷款,和一般企业没有差别。
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爱尔兰、捷克等国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本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管制,也不要求获得专门的金融机构牌照许可与接受日常监督。大部分国家仅仅只对银行直接从事融资租赁或银行的分支机构与附属机构从事融资租赁有较为严格的监管,但其监管的方式是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方式监管。
我国正处在逐步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和消费结构升级的阶段,设备投资的迅速增长将持续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与其相联系的融资租赁必将会发挥独特的作用。事实上,只要租赁公司不涉及公众存款与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行为,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以资产买卖为背景的商业信用行为,单个厂商经营行为的失败不会严重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也不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不应该归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这次《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明确由商务部负责,银监会协助。《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融资租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在这次融资租赁立法过程中,业界强烈要求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给予明确,从而厘清行业的监管权。目前,在《合同法》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原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的规章中,从不同角度对融资租赁有所描述,各种定义不尽一致。业界呼吁新法的定义,应该客观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属性,而不是反映部门分工、分割管理的特点。
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提出了两种解决思路。
一是维持现状,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
同时规定,接受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有资格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接受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融资租赁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业务。但对于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它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是接受商务部较宽松的监管还是银监会较严格的监管。
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转变许可的方式,即所有取得商务部许可,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如果希望从事同业拆借与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业务,必须满足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后,转化为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
银监会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对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而不是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机构进行监管。银监会可以不批新的租赁公司,老的租赁公司如果自愿离开金融体系,银监会也不会阻挡。但要留在金融体系之中,就要实行比以前更严格的监管。
十一、融资租赁用进口设备关税可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因此,如果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从国外进口用于融资租赁的设备时支付的关税可以作为购进成本,在缴纳营业税前进行扣除。
但是,对于那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则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方的,应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出租方的,则应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一样,按收入额减除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节 相关政策法规对我国租赁行业的影响
一、租赁案例
卡特彼勒在全球销售有227.6亿美元,但其金融服务公司管理的资产以超过230亿美元,拥有9万个客户。可以说卡特彼勒在融资租赁方面有着足够的发展经验。
他们的诀窍有两点:一是通过6西格玛的统一架构制定战略部署。以事实为基础,用数据策划,主要目标是为客户实现最大价值。通过6西格玛,有效提升整个价值链以实现业务增长、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的目标,同时为股东提升价值。二是全球代理商网络是最有竞争力的优势,因为客户熟悉并信任卡特彼勒的代理商。几乎全部代理商都是独立的本土公司。有些代理商与他们的客户之间的关系已经延续了至少两代人。人才的本土化是将先进的融资租赁销售方式引入中国的重要基础。
尽管卡特彼勒在融资租赁技术方面没有过多的介绍,但从他们的披露的信息和行动可以看出,他们在四个方面营销自己的产品:一是先进、高质量、高价位的工程机械设备;二是优质的售后服务;三是经营理念。主要按照卡特彼勒的要求建立的分销网络;四销售的是标准。
他们为二手设备的翻新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控制的自身产品的二次销售与服务市场。和内资企业只注重一次销售,被动提供服务相比差距多么明显。前者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都获得收益的机会,获得增值服务。后者只有短期微薄收益,后面巨大的市场完全放弃。尽管国内许多企业对卡特彼勒的营销方式不以为然,但是80年老店的成功经验将告诉我们谁对谁错。
他们这种营销模式,不管是有钱的客户还是没钱的客户;不管是希望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还是不愿意得到设备的所有权的客户;不管是要新设备还是要翻新设备的客户,一旦找到卡特彼勒的分销商都可以解决。如此先进的营销模式内资企业有那家可比?客户一旦迈入他们租赁店,谁还能出来再找第二家?独特的竞争能力和持久的经济增长保障谁能做到?
很多人关心卡特彼勒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其实这已经在他们的宣传资料中展示出来。要说流程应该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有节点稍有不同,而这个不同带来本质性的变化。我们通常说的融资租赁总是强调2个合同3个当事人,我以为这是2+3的方式。其特点就是当事人之间都是对立面。单打独斗戒备心很强。往往很难谈成。好容易谈成了他们又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当事人——出资人的利益。他们的游戏规则把出资人当提款机,而出资人说我不跟你玩了,所做的一切就成讲故事了。于是中国的融资租赁总也长不大。
我们再看卡特彼勒的融资租赁。只要回答三个问题就知道全部的实质内容。
1、承租人找谁租赁?我们以为找卡特彼勒的租赁公司。不对,其实是找卡特彼勒分销商有他们在现代营销体系内为客户选择合适的服务。
2、租赁公司从谁手里买设备?我们以为当然从卡特彼勒制造商那买。我们又错了,租赁公司是从分销商手里买设备租赁,他们和分销商是唇齿关系。
3、谁审查项目,这次我们不会错,选择分销商。然而,我们又错了。正确的选择是租赁公司。
4、出资人是谁?我们会猜大概是银行,最后的机会也没选对,是由卡特彼勒金融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他们真正做到了开发业务的和审批分离,审批项目的和负责贷款的分离。
控制了内部的经营风险,据说他们在租赁物件上安置GPS定位系统,通过技术的手段控制物权的走向控制租赁债权。反观内资的一些租赁公司把融资租赁当作转贷业务来做,早把物权丢的远远的,出现问题物权都没有,债权怎样保障?对于中国目前的信用环境,技术控制手段要比单纯地依靠“信用”要有效的多。
总结卡特彼勒的融资租赁是4+1式的租赁,既:设备制造厂商、分销商、租赁公司、出资人是一体,联合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他们之间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是互利、互惠的关系。这叫什么租赁?这就是厂商租赁。卡特彼勒这个迟来的老师给我们上了一堂崭新的课。
卡特彼勒融资租赁进入中国给租赁业和设备制造业敲醒警钟,不要只揪住“价格高”一条来自我感觉良好,不要以为此融资租赁就是彼融资租赁。在当我们一些人还分不请融资租赁和租赁的区别时,卡特彼勒已经把它们完全融入现代营销体系之中。一切为销售,这就是对租赁的理解。这个重要作用什么时候才能被国人真正认识到呢?为什么商务部新文件只对内资厂商开放融资租赁业务?其中的原因在这里可以得到解释。
二、物权法融资租赁法对企业的影响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的不同就在于对承租人支付租金业绩的认可。当承租人支付超过物件本身价值的90%,或者使用期超过物件使用寿命的75%,承租人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续租、退租或留购,而不受当时市场价格的影响。
经济高速增长带来了生产过剩、资金充裕的局面,由此增加了竞争强度,使得利润越来越薄。投资和销售不旺导致经济发展的滞涨,急需新交易方式来适应这种变化: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式,把一些传统交易中不可能的事情变得可能,从而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这种交易结构的改变会带来一系列矛盾和风险,如果不从法律上解决,必将抑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物权法和融资租赁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进入了立法程序。
1、经济所有权凸显重要性
人类社会为了健康地发展,有两个权利必须保证:人权、物权。按照我国法律体系,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但经济发展到现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导致所有权本身性质的分离,使得所有权分为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经济所有权实际上是内容更加广泛的包括使用权的一种权利。由于法律的缺陷,经济所有权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在新的交易形式中出现了权利和义务不清,风险和责任不明,处罚不合理的现象。如汽车租赁中由于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使用权属于承租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被追究的是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电信行业中明明是使用人购买了设备和电话号码,还要向经营单位交月租。这些不合理的现象就是因为没有物权的法律保障而出现的矛盾。
在新经济环境下,人们更关心的是经济所有权而不是法律所有权。因为前者给人们带来的是使用上的收益与消费上的享受,后者只是提供一种法律保障。随着两权分离,责任和义务也应该分离。如何在法律上确认这些分离的权利和义务是物权法的管辖范围。
2、相关法律缺失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交易方式,从上世纪80年代初融资租赁交易方式的引入就开始了。由于当时缺乏这方面的认识和法律保障,因此融资租赁在司法上出现许多不合理,不利于债权人的判罚。尤其是大部分债权人都是外资企业,这给我国利用外资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改进我国司法体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1996年率先出台了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惟一先有司法解释,后有法律依据的一个特例。
1999年修改的合同法中设立了融资租赁专章,解决了租赁业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法律问题,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但从物权的高度上,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尽管1997年物权法已经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由于涉及领域太广,牵涉新概念太多,至今仍未出台。目前该法虽然通过了三审,但还是有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没有解决,专家估计最早出台日期也得在2006年3月。
3、融资租赁法与物权法的异同
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概念和物权在形式上有所区别,但本质上还是一样的。通常分为三种所有权:法律所有权、税收所有权和会计所有权。后两者是经济所有权。他们的权益往往是根据租赁的交易方式确定的。融资租赁是由承租人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经营租赁是由出租人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会计所有权)。租赁物件的关税和增值税是由承租人承担的(税收所有权)。融资租赁的法律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委托出租人一方,一旦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件是不作为破产资产参与清算的。但实际上在融资租赁的交易中,这种权益相当于有绝对优先处置的、不受他人干扰的处置权。当出租人处置租赁资产大于承租人的债务时,多余的部分还要退还给承租人。用益权属于承租人,当然要以支付租金为条件。担保物权属于出资人,有时出租
人可能和出资人是同一人,这时担保物权也属于出租人。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是优先的、非排他的权益。
不管是物权法还是融资租赁法,权益登记制度必然要在中国产生。目前的登记制度只对担保资产进行抵押登记,这种登记对抗第三人。如果被抵押物只是为了小额融资,那么大部分信用资源就被闲置,可以说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权益登记制度是为优先处置权设置的,可以用分期、分批的登记方式解决信用资产被浪费的现象,也可解决诸如承租人出现交通事故应该由谁(用益权人)来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
物权法和融资租赁法相同的一点是权益的延续性。当用益权期限届满、被所有权人依照合同规定撤销或被权利人抛弃后,该权利不再存在,法律上称为权利消灭。用益权消灭时,用益权人一般负有交还物、回复物的原状等义务,但同时也有取回工作物、请求偿还用益费用和请求延长期限的权利。这个特点在融资租赁的经营租赁中表现的特别突出。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的不同就在于对承租人支付租金业绩的认可。传统租金不管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件支付了多少租金,都是没有"业绩"的,哪怕你支付的租金超过物件价值本身。融资租赁中的经营租赁就具备业绩认可的操作方式。当承租人支付超过物件本身价值的90%,或者使用期超过物件使用寿命的75%,承租人都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续租、退租或留购,而不受当时市场价格的影响。
物权法和融资租赁法在操作层面上有所不同的是:前者用益权是可以用来融资的,比如土地使用权出租、应收债权变现、股权质押贷款等。这给租赁公司融资拓宽了渠道。后者的用益权是不可以用来再融资的。尽管法律上没有特殊的约束(或许是法律方面的漏洞),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这样的条款: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
4、物权法对融资租赁法的影响
物权法相当于经济领域的基本法,是民商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可以使用。融资租赁法是限定物件范围的综合法,是行业法。至少在现阶段还在对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强调审批准入,是在法律面前有条件的人人平等。融资租赁典型的特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如果物权法先出台,规范了这方面的法律,融资租赁法此时还在经营资质方面设定限制的话,恐怕这个法的作用就没那么大了。《国际租赁公约》法律方面的7个基本点之一就是:针对租赁合同或租赁公司的税务和其他监管条例,不应使租赁业务相对于竞争性业务,如赊销、分期付款销售等,处于不利地位;如果融资租赁法在准入门槛中限制太多,人们就会对融资租赁失去兴趣,采用其他方式解决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交易,这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
物权法的管辖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换句话说,对经济创新很有帮助,许多新型的交易方式都可以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融资租赁法可以说是在限定动产范围内的促进法,可以使用的范围基本上限定在机器设备和大型交通工具上。从创新角度来看,该法不如物权法更能激发创新的欲望。比如现实的房产租赁、汽车租赁、软件租赁、经营权租赁、人才租赁等都被排斥在融资租赁之外。而这些都是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如果融资租赁法不能适用,人们的运作方式自然会向物权法靠拢,融资租赁法很容易被边缘化。
三、《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国租赁市场局面的影响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0月22日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的审批问题有所突破,融资租赁被行业垄断的局面将被打破。新的内资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将以正规的面目出现在中国的大地上。
从04年租赁业的经营情况看,传统的出租服务在品种上有增加,但在金额上没有太大的长进。原因是人们对租赁的认知度有所提高,成熟的产业因为竞争太激烈,加上经营不规范和租金拖欠问题,有些开始退出市场。
融资租赁今年可以说是大分化的时代。厂商租赁迈着稳健的脚步在前进,专业租赁公司因为受到“德龙圈钱”因素的影响和宏观调控的因素,遇到资金来源的麻烦。尽管融资租赁额总体有所下降,但没有想99年那样达到崩溃的边缘。打融资擦边球的“以租代保”因为拖欠问题得不到保护,开始萎缩。能在这个领域异军突起的就是资金来源于股东的融资租赁公司。突出表现就是远东国际租赁公司,据说他们9月份的时候就已经赢利8千万,目前人员已达100多人。反之,就算是厂商租赁公司,因为没有股东资金的支持,项目进展情况也是太好。所谓行业老大在悄然中被更迭了。
事实在一次证明,融资租赁如果经营好的话,是一个非常盈利的企业。但从结果看,大部分企业都经营的不好。这里有监管问题、经营问题还有动机问题。致使“第二个春天”总是姗姗来迟。
未来将是个什么情况呢?WTO的承诺已经到期,租赁全面开放的日子已经来到。目前有许多企业都在积极酝酿成立租赁公司,尽管还有些障碍,有些人已经迫不及待。因为《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告诉人们一个现实:等待是没用,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
一、房屋租赁行业
活跃的房屋租赁市场无疑是当地房地产行业的支柱。北京的房屋中介机构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表示,与2003年相比,公司今年的收入增加了一倍。预计,目前在北京开展房屋租赁服务的,或合法或违法的机构总共超过6000家。北京每年需要租房的客户就有300万,其中半数会找中介机构帮忙。
在北京租房是件令人头疼的事情,找中介,往往花了钱、浪费了精力,最后不但没人住,钱都没影了,这种上当受骗的事屡见不鲜。找私房主,有很多本身就是违法租赁,双方只能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没有安全感。由于没有一个真正公开、公正、公平的租赁渠道,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近来,国有大型企业——北京住总集团房地产开发部集中了多年来所开发小区的剩余住宅3万多平方米、公建写字楼7.6万平方米,成立了有相当规模的房屋租赁经营公司,开进租赁市场。国有企业重信誉、信用,对客户负责,对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运作,手续齐全,招租的房屋是自有心源,不会发生房主不清的纠纷,也不收取任何看房费。该租赁公司进入市场后,租房者信赖国有企业,纷至沓来,成交多多。此后住总租赁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从1998年组建之初的3个人扩编到30多人,经营额从110万元拓展到2000万元左右。
今年,住总房屋租赁公司进一步细分租赁市场。在国贸,燕莎商场的三资企业中,大多是高消费层次的白领群体,由于外企不解决住房,他们就形成了很大的租赁市场,有几万人之多。住总租赁公司就将东三环附近的金台路项目做成白领公寓,提供100多套1-3居的住宅,自9月份出租后,已租出26套。在西三旗的龙华园5区内,针对那些对回龙观小区做建材等买卖的外地生意人,推出200多套1-3居的普遍住宅,第一栋招租的住宅楼已租出84套,出租率在80%,而且不少的外地人得知是国企自有房,还要把房买下来,以租赁带动销售,达到了双赢的目的。住总租赁公司有自己的保安、保洁物业队伍,服务好,管理好,住户只要有维修需要,随时都有专人负责处理,免却后顾之忧。因此,不但住宅租得好,公建写字楼也已租出4.8万平方米,占总数的60%,明年,住总租赁公司将进一步扩大房源,有意识地保留开发小区的散房并吸纳百姓的私房,开设租赁网站,增大自有房和居民私房的受知面。
住总房屋租赁公司最早认识到了租赁市场的潜力,而且做得很有力度,但社会需求还远不能满足。北京有300多万流动人员,面对这个巨大的市场为什么国有企业少有介入呢?据悉,税费高、利润薄是首要原因。一个房屋的建设成本如果靠租金回收,要几十年才能收回,租房还要上缴营业税、房产税等多项税费,税率占到租金收入的20%左右(上海只有7%左右),导致租赁行业的利润太微薄。再者,房屋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是影响这一行业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租赁公司要面对房管局、公安、工商甚至街道办等众多政府部门,多头管理造成租赁手续甚为繁琐,管理混乱,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市场呼唤有影响力的大型房屋租赁企业作排头兵,由他们主导市场,规范运作,政府应多鼓励房地产公司从事住房租赁业务,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加大打击非法租赁的力度,让经营者更有利可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运行,更多的国有企业自然会不断介入,从而使房屋租赁市场步入一个健康、有序的良性循环轨迹,对个人、社会、政府都大有裨益。
二、人才租赁行业
随着国内就业渠道的拓展,一种被称为“人才租赁”的业务正在一些城市悄然兴起,并有方兴未艾之势。
北京,目前有人才租赁资格的公司已达数百家,仅去年被“租”出去的人员就有几万人。
上海,正在实施“人才柔性流动”政策,一年之内仅嘉定区就为40多家企事业单位和近240名人才办理了租赁使用业务。
辽宁,本溪市推出了高级人才共享制度,规定对副高以上职称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在企事业单位之间被租用兼职。
不久前,在广州召开的“国内现代租赁业发展趋势”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并论证:以人才租赁为主的智力租赁产业将获得长足的发展。
“人才出租”之所以受青睐,是由于这种形式对用人单位和被“出租”的人都有好处。
在人才租赁业务的具体操作中,与人才发生劳动关系的实际上是租赁机构,人才的工资、福利由租赁机构支付,人才的人事管理也由租赁机构负责。
对于被“出租”的人来说,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广州市不少人通过“出租”找到了最适合自己的工作。
被“出租”的人才多种多样,如主持人、礼仪小姐、摄像师、工程师、厨师、自由职业人等。据报道,在上海,也有不少白领人士如高级秘书、翻译等纷纷走进人才公司,乐做“出租人”、“临时工”。
与以往的用人模式相比,人才租赁更加实用,更加便利。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身需求以及市场租赁相关人员,能有效整合社会人才资源,并且可以提高人才利用率,打破相关单位之间的壁垒,还能为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富余人员的分流渠道。
近几年,随着我国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人才租赁这项新兴业务在我国各大城市相继展开,记者在对一些地区人才市场调查后发现,人才租赁业务在当地开展得并不尽如人意。
广西:人才租赁遭遇寒流
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马昌定告诉记者,2002年12月,广西人才市场正式开展这项业务,到目前为止,共向10多家用人单位提供了500多人次的人才租赁服务。虽然租赁人次有一定数量,但租赁范围不广、规模不大,造成这种状况的关键因素在于整个社会紧张的就业形势及人们传统的就业观念。
对于求职者来说,“空租”也是一个主要风险。如果被租赁人能租出去,就有薪水;反之,没租出去,就没有薪水。“人才空租”究竟算不算失业?如果算失业,是否应该要办理失业登记?此外,用人单位和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被租赁人之间有相关法律来规范,但用人单位与出租人之间的关系却没有相应法律做明确规定。
就算相关协议签了,如果聘请的人员万一是来窃取商业情报的,但商业机密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虽然人才市场说会按照有关协议处理,这对于三方都比较棘手。租赁多属于短期行为,用人单位难免会把租赁人员当作外人,因而几乎不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更谈不上职务升迁,这种不稳定因素影响了人才租赁业务的开展。
重庆:人才服务机构嫌“耗时太长,利润不高”
在外地流行的一种新兴人力资源产品—“人事外包”,在重庆却遭遇尴尬:重庆每年都有上千家企业,尤其是机电、IT、房地产等跳槽率频繁的行业,需要人事外包;但是,部分人才市场和猎头公司却不愿接这种业务,嫌它耗时太长,利润不高。
人事外包是流行于沿海城市的一种人才招聘模式,即企业在自己的人力资源部门人手、精力有限的情况下,把人才的招聘、培训等业务外包给人才市场或猎头公司。
据悉,目前重庆市包括联英人才市场、江北人才市场等都已先后开辟了人事外包服务。
但部分人才市场或猎头公司却认为,该业务耗时太长,利润不高。
猎头公司的收费是按人才年薪的30%计算,比如挖一个10万年薪的高级人才,猎头公司可收入3万,在时间上通常为3个月左右,而人事外包通常是以企业为单位,按年收费,费用也在3000元左右,而且还要根据企业人数的变化不定期为其招聘,以一个500人数量的企业为例,一年跳槽率如果为10%就是50人,投入产出不成正比。
在国外,人才租赁其实已经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用工形式,在欧美国家还发展到连锁店形式,用于短期的人才需求,比如公司女员工怀孕休产假、员工的季节性休假、大型招募会需要人手等等。但在国内,这样的短期岗位主要在外企中比较常见,国企或其他性质的单位需求此类人才要么是为了解决一个编制问题,要么是为了降低用工风险、减少管理成本,因此需求的长期租赁人才较多。
目前在人才租赁市场方面还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制定了有关人才租赁的法规,如江苏省已出台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有偿租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并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合同终止后租用人员仍回原单位。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在全国首次对“人才租赁与转让”立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人才和中介三方的责、权、利。这些规定对于规范人才租赁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不够系统和全面,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而在日本,就有专门的《工人派遣法》,用来调整人才租赁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该法中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认为租赁人才与用人单位与中介之间都存在着劳动关系,这有利于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医疗设备租赁行业
现代租赁业发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很快得以推广。它在欧美国家的航运、铁路、电信、医疗等行业的渗透率将近30%。在经济发达国家,医疗设备的租赁是受医务界高度重视的筹资方式。2000年,美国医院租用的设备价值在60亿美元以上。1998年日本医疗设备租赁交易额约740亿日元(约22亿美元)。在我国,医疗设备租赁“小荷刚露尖尖角”,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从全球范围看,租赁已比较广泛地用于医疗设备的购置,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
美国:医疗设备租赁是受医务界高度重视的筹资方式。2000年,美国医院租用的设备价值在60亿美元以上。
日本:1998年医疗设备租赁交易额约2740亿日元(约22亿美元)。
在我国,医疗设备租赁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程度有限,还远不能满足医疗行业发展的需要。医疗设备租赁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医疗设备需求日益增长,医疗设备对医院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现有融资渠道已远不能满足医院购置医疗设备的资金需求,医疗设备租赁将以其独特的优势为医院提供灵活、方便的融资服务,成为上级拨款、银行贷款不足时的有益补充。
国内医院大多数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目前由于医院经营体制的改变,医院正逐渐的被推向市场,正进入大规模的改造期,包括新病房大楼的基建和现代化医疗设备的添置,使得国内医疗设备市场需求急增,仅大型设备进口一项每年就达10亿美元。由于国家大力控制药价,使医院以药养院的局面得以扭转。加之新近推出的有关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迫使医院尽快增加检测设备,治疗设备,重检查,重记录。医疗设备对医院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但目前我国全国的卫生经费还不到GDP的4%,靠国家拨款和自身积累,都是捉襟见肘,现有的融资渠道远不能满足医院购置医疗设备的资金需求,医疗设备租赁以其独特的优势为医院提供灵活、方便的融资服务,成为上级拨款、银行贷款不足时的有益补充。
1、医疗设备租赁是新的融资渠道
利用现有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医院购置医疗设备的资金需求,医疗设备租赁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按照融资租赁的经营模式,医院只需要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获得所需设备的使用权,而不必等到自筹足够的资金或拨款再上项目,以免别的项目捷足先登,抢占市场,而自己却坐失良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搭起了医院和设备供应商之间的桥梁,并为医院建立高效率、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法。
2、医疗设备的租赁符合国家的积极财政政策
从经济学角度,它能够促进投资、带动消费,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对医院而言,采用融资租赁,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对于医疗设备供应商来说,融资租赁起到了促销作用,为价格昂贵的医疗设备拓宽了市场空间,提高了产品市场占有率,是国家积极扶持的融资方式。
3、租金支付方式灵活
由于融资租赁方案是双方拟订的,医院可根据需求安排融资方案,根据设备的生命周期选择租赁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租金支付计划、设备的维修服务和期满后租赁设备的处理方式等,医院可以量力而行,便于保持医院财务预算的相对稳定,避免突发的财务支出。
4、规避技术淘汰的风险
随着分子生物学、分析化学等相关学科的不断发展,医疗设备日新月异,更新换代的医疗产品层出不穷,使得医院长期占有固定产品的负担和风险很大。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能够促进技术进步,加快设备更新。双方签定的是租赁合同,医院仅支付租金,不必承担设备投资的风险,到时还可以将设备退还给租赁公司,再及时引进新的设备,使医院保持领先的医疗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
5、有利于医院体制的改革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现在医院的普遍状况是固定资产规模比较大、资产评估的难度非常高,增加了医院股份制改造的难度,而融资租赁可以帮助医院调整财务结构,通过租赁业务调整医院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医院账面的现金资产,降低固定资产规模,进而降低医院改制的难度,使医院在现代化企业制度下显现生机和活力。
目前在我国,虽然允许开展医疗设备租赁业务,但牵涉到医疗健康的业务,都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均不应与效益挂钩。医疗设备是救死扶伤的工具,生产医疗设备的企业根本不敢以租赁设备的方式赚取利润。但医院对医疗设备的租赁却有相当的需求,北京某卫生防疫站负责人说:“非典疫情刚出现的时候,几个定点医院急需X光透视仪、呼吸机等设备,但这些设备非常昂贵,有些医院承受不了。而疫情过去以后,可能使用率也不会太高。如果和厂家联系采取租赁的方式是最好不过的了。其实在平时,许多医院也都愿意对一些不常用的医疗设备实行租用。但我们打了许多电话,北京没有一家生产企业有这项业务。虽然在这一次战役中,是政府拨款支持了这次战役。但面对突发事件,公共卫生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面对如此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不是‘聚宝盆’,可以无限地拨款,政府的资金也要靠发国债筹集。解决问题的着眼点还是应该转向民间”。
关键问题就是尽管我国已经开展医疗保健设备的租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限制着这个领域的发展,因此在本次疫情中租赁业没有发挥任何作用。租赁协会的余小梅秘书长说:“行业真希望能为建立这个系统服务,我们可以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大型医疗器械的融资问题,也可以用出租服务的方式提供紧急或临时性使用的设备”。
医院与金融租赁,听上去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早有精明的金融专家在这两者中间发现了一块大“奶酪”:那就是可以用金融租赁杠杆去“撬动”年采购额高达上百亿元的中国医疗设备市场。这有点类似日常生活中的按揭买房、买车,租赁公司可根据医院要求,筹措资金,提供医疗设备租赁,医院平时交租金就可拥有使用权,租期满后,医院付清所租设备的残值就获得了所有权。
去年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推出中国第一份租赁信托计划——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信托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信托期限为3年,预计年收益率为6%。每一份信托合同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本金自信托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偿还1/3,同时支付每年的信托收益。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租赁在医疗器械行业全面开放的体现。
从全球范围看,租赁方式已比较广泛地用于医疗设备的购置,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在美国,医疗设备租赁是受医务界高度重视的筹资方式。在我国,医疗设备租赁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程度有限,还远不能满足医疗行业发展的需要。所以,医疗设备租赁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浙江有家金融租赁公司最早在国内医疗设备租赁市场扛起了大旗,目前已进军全国15个省区市的80多家医院。而眼下,后非典时期,金融租赁进军医疗卫生行业正逢其时。国内医院大多数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目前正进入大规模的改造期,包括新病房大楼的基建和添置现代化设备,以至于国内医疗设备市场需求激增,仅大型设备进口一项每年就达10亿美元。但目前全国的卫生经费还不到GDP的4%,靠国家拨款和自身积累,大多数医院显然无力承受。
业内人士也指出,以往药品经营的高利润构成了医院重要的资金来源,随着国家加强对药品采购制度的改革和监管,医院的资金压力日益加大,融资需求也更为迫切。
浙江省人民医院用租赁形式引进了全省第一台伽玛刀,如果购买需1200万元,该省一些医院采取这一方式引进设备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一位刚以金融租赁形式引进了核磁共振设备的山区县医院院长说,这台仪器价值约600万元,没有金融租赁我们根本无力引进,而且租赁方案也很合理,运营几个月除了支付租金还小有盈余,更重要的是提升了医院的档次,对改善欠发达地区或县级医院医疗卫生设备十分有益。
不过,在大多数医院为找钱而苦恼时,有些医院对金融租赁这一途径还十分陌生。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医疗卫生界来说,首先要更新观念,融资租赁是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金融工具,在美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医疗设备更新的比例曾高达80%;其次要充分认识金融租赁的优点,与银行贷款不同,金融租赁公司能根据不同医院的经营状况设计不同的租金偿还金额和期限,手续也十分简便,还不需要任何抵押。不过,目前一些医院的观念也正在积极转变,随着医疗设备租赁的开展,已经有了一些非常成功的案例,使很多医院认识到租赁不只是引进设备,同时也引进了一种很好的运行机制。
目前,期限大于一年的中长期经营租赁大行其道,它是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而完全不同于我们传统的“出租”业务。它与融资租赁的差异只在于出租人承担一定的残值处置风险,一般为15%至20%;而从融资租赁、有关承租人选择租赁物件并承担风险(约定租金)、中途不可退租等基本要素来看,中长期经营性租赁也完全具备这几个特征。它只是要求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需要出租人有更多的专业技能。因此,对出租人来说中长期经营性租赁完全应该比照融资性租赁交纳营业税。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税法目前还没有对中长期经营性租赁进行界定和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与传统的出租业务相混淆,按照出租业务征收营业税,税率为6.55%,而计算租金的租息率一般为5—6‰,因此出现了严重倒挂的现象。严重制约了租赁业务的开展,这个问题不管是对医疗、飞机,还是对其它行业来说都是共性问题。
医疗领域的租赁完全符合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从经济学角度看,它能促进投资,带动消费,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国外经营性租赁不需交纳营业税,因此它的成本就比我们低6—7%,那么国内医疗领域的租赁,也将和飞机一样变成外国租赁公司的天下,这于国于民、对医院、对国内租赁设备生产商、对国内租赁公司都不是好的结果。目前国外制造商、租赁公司抢滩中国医疗市场的情况非常突出,我们应该积极应对。
国内大部分医院是非盈利性医院,没有纳税的问题,医院偏爱中长期经营性租赁,如果租赁公司“中长期经营性租赁”能比照融资租赁交纳营业税,那么租赁合同的条件可降低,让利给医院,这样就能与国外租赁公司公平竞争,更重要的是能更好地促进医院的设备更新,医技水平提高,从而造福人民、造福社会,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促进民族医疗设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
四、IT设备租赁行业
数字化风暴在全球的蔓延使得“信息化”成为近年来的热门字眼。一轮又一轮的信息化热潮不断地朝纵深领域深入,一浪高过一浪的投资也不断地被投入到更大范围的信息化建设中,信息化对于大家来说已不再陌生。因为信息化大势不可违及由此衍生的各种商机已使人们接受了这样的事实。然而。正当人们四处觅寻信息化商机的时候,一种由信息化衍生的新商机却被人们所忽视,这就是信息化融资租赁,也是以往我们所说的it设备租赁业务。其实,当人们为信息化资金短缺日趋严重而苦恼时,信息化融资租赁的出现将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伴随着信息化的纵深发展,信息化融资租赁市场应该是商机凸显且市场大有可为。
不知何时,信息化建设成了遭遇“黑洞”的代名词,给人们以“投资巨大、收效甚微”的印象。“不搞信息化是等死,搞信息化等于找死”,便是信息化建设陷入进退维谷尴尬境地的写照。据粗略统计,我国主要企业在应用mrpii系统的累计投资已经超过100亿元,但应用的成功率不超过20%,近几年的erp系统项目实施更是鲜有成功案例。企业在信息化的投资仿佛遭遇“黑洞”,不断地投入,盼望的收益却遥遥无期。行业专家指出,所谓的“投资黑洞”一般出现在信息化建设的前期阶段,因为信息化的最根本收益来自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以及与上下游合作伙伴之间信息共享带来的效率的提高和管理的变革,而在信息化的初级阶段,虽然投资了不少钱买硬件,但由于不同部门之间还没有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而使信息化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在信息化的浪潮面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犹豫不决。
面对这日益显现出的问题,精明的厂家从问题中寻找到商机。他们把it设备租赁业务引进到了中国,供国内外先进适用产品的租赁、回租及租约结束时的残值处理、直接进口或从国外购买租赁业务所必须的技术和产品、租赁业务及有关产品的咨询服务等。尽管租赁服务是一个新概念,但它毕竟以减缓直接购买所造成的资金压力,降低升级换代的技术风险等优势得到了用户的尝试。因此,随着信息化地不断深入,一种it设备的租赁服务就开始被应用在一些行业企业的信息化中。
据美国设备租赁协会7月24日发表的一篇报告称,IT设备租赁行业预计在今年晚时候逐步复苏。而设备开支更“有意义的”复苏预计在2004年和2005年。
这篇报告指出,美国IT设备租赁市场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以每年6.5%的速度增长。相比之下,1998年至2002年这个行业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1.5%。
据这篇报告称,大型机和服务器租赁市场的规模大约是70亿美元。这个市场在2002年受到了削减IT开支的严重影响。电脑和工作站租赁是IT设备租赁市场中规模最大的市场,2002年的销售收入接近90亿美元。
软件租赁行业在2002年的收入只有40亿美元。但是,据这篇报告称,软件租赁行业在IT租赁市场中可能具有最大的增长潜力。
从根本上说,信息化融资租赁业务的意义主要在于两方面:节约资金、促进信息化应用。
应该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各行业对于信息产品的投资日益扩大。传统的直接采购往往给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压力,这已经成为许多政府机关、银行、跨国公司及国有企业在运用高科技产品时所面临的一个障碍。特别是在小资产的情况下,投资效益不明显。那么,该如何解决解决信息化投资与收益之间的矛盾呢?开展租赁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因为,对于那些资金较为紧张的中小企业来说,租赁可带来双重好处:其一,使大部分资金能保持流动状态,因为现金支付可在资产全部使用寿命期限内分摊,使每期支付的租金量减少;其二,成本分摊在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期间,可更密切地同企业营业收入相配比。这一方面可避免引进设备大量耗用资金而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另一方面则带来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的最大益处是快速推进信息化应用水平。用明天的钱购买了今天的设备,就可以节约下今天的更多现金,使企业购买更多的设备,使信息化在短时间内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实际上降低了信息的成本,提高了信息化的效益,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可能要远大于租赁对财务的贡献。
目前,IBM在中国开展的IT设备租赁与融资服务重点关注以下四个领域:第一个就是IT资产处理的解决方案,即把一些旧的IT设备进行环保处理;第二就是对IT整个项目的融资;第三是对个人电脑的融资;第四是对与IT及其周边产品的融资。
除了减少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和提高资金利用率外,用户可以简化采购程序,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定制付款计划,较早拥有较大规模的信息设备运转能力,同时还可以在整个设备使用周期里拥有一个灵活的管理方式,避免技术落后。
据透露,IBM公司将加强其IT设备租赁与融资服务业务在中国市场的拓展,至于具体计划由于中国法律的限制,有些业务IBM在没有获得有关批文的情况下还无法开展,目前我们可以跟当地合作伙伴或第三方公司合作来做。
中国IT需求非常巨大,有很大潜力,目前来讲的确存在租赁与融资服务市场不够成熟的问题,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个市场会日趋成熟。IT资产处理和项目融资是IBM今年在中国市场的工作重点。
五、汽车租赁行业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等优点,受到不少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在欧美国家,汽车租赁业因为人们的消费观念和完善的外部环境,因此开展得十分红火。国外最大的汽车租赁公司HERTZ公司拥有527000辆,其中商务客户是其最主要的业务来源。浙江省现有汽车租赁企业80家,每年经营收入人民币上亿元。租赁的大客户9成以上是商务客户,其中尤以外资企业的比例最大。业内人士认为,商务租赁现在真正进入了“黄金时代”。
一是外资企业租赁客户近年面临大增长期。随着杭州下沙和滨江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涌入杭州。外资企业对于汽车租赁的需求日趋强烈,成为浙江汽车租赁业的投资亮点。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上半年浙江汽车租赁公司与外资企业签定的租车合同数比去年同期增长50%。同时,一些被称作“流动外企”的来杭商务洽谈人员因工作时间短、工作节奏快的特点,也决定了他们成为汽车租赁的大客户。
二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是商务租赁的“潜在市场”。据国信汽车租赁公司董事长黄金生介绍,杭州一家知名的大企业,经过仔细的成本核算后,把包括奔驰在内的30辆轿车和驾驶员打包卖给了国信汽车租赁公司,然后向租赁公司反租,以节省开销。此外,随着观念的变化和市场的培育,外资企业“以租代买”的用车观念对浙江的许多民营企业产生了冲击,一些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已经抛弃了买车创业的老观念。近几年租车业的发展趋势看,量大面广、充满活力的民营企业将成为浙江租车业的圈地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成熟的汽车租赁市场,必须符合当地的经济特色,建立各自固定的消费群体。目前中国的汽车租赁公司走出了两条截然不同路子,一种是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他们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是为外资企业服务,与外资企业签定的定单占了总数的大头。另一种则以浙江为代表,浙江民营经济发达,私营、民营企业撑起了汽车租赁业的半壁江山。有专家预测,如果这一批潜在的消费群体能够进一步转变观念,无疑将使浙江汽车租赁这块蛋糕越做越大。
到2015年,我国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的租赁车辆需求将达到30万至40万辆,营业收入将达到180亿元。另外,随着商务旅游大幅增长,汽车零租业务市场需求巨大。因此,发展国内汽车租赁业,必须建立跨地区乃至全国的汽车租赁网络,发展简便快捷的汽车零租业务、新旧汽车租售业务、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
如果用3个字准确形容当前国内汽车租赁企业的全貌,那就是小、散、乱。有关专家认为,在我国汽车租赁业正在寻求发展壮大的状况下,汽车租赁行业亟待规范整合,确立行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据权威部门的统计,目前全国仅有6万辆左右租赁用车。北京是国内最大的汽车租赁市场,占全国的40%,而这2万多辆车却分属于240多家租赁公司。在西北地区汽车租赁行业起步较早的银川市,20多家租赁公司只有近300辆车,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往往在经营中会出现服务不规范的问题。
汽车租赁曾被认为是朝阳产业,但是从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问世至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汽车租赁公司仍没有形成经营的规模优势,大都规模小、实力弱,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和竞争。在制约中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众多因素中,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严重瓶颈。
1996年以前,汽车租赁业经营与管理的法律依据为《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1996年之后,国家才陆续颁布了关于汽车租赁的法律、法规。自从1989年我国正式开展汽车租赁业务以来,先后有两个国家级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颁布:一个是1997年内贸部颁发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另一个是1998年交通部和计委联合颁发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但两个管理办法未能很好地进行衔接。后来内贸部被撤消,全国各地迄今沿用的基本是1998年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由于历史局限性,该规定未能就汽车租赁业的性质进行很科学地界定,各地会对汽车租赁作出不同的理解,有的与出租车同类管理,有的与长途客运同类管理,还有的由货运部门管理。由于管理部门的混乱,社会上出现了黑车无证运营扰乱市场现象。
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组织,各汽车租赁公司隶属的归口管理部门不一致,造成各汽车租赁公司在价格制定、汽车保险、风险承担合理性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直接导致行业管理滞后,市场不稳定。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使诸如车辆的异地运营、汽车租赁联网运营等模式难以实际操作,而且对于因交通、车辆报损或承租人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失补偿处理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加上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汽车购买时和道路运输经营管理上采取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使汽车租赁企业即使在市场需求看好的条件下也无法真正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
法制建设和其他配套政策滞后,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一旦承租双方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可依,法院一般都从维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结果造成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承租人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时,公安、交通部门处理只认车主,而租赁公司索赔相当困难,致使其经营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
六、飞机租赁行业
中国民航业是乘着租赁的翅膀飞起来的!此话并不为过。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在中国国内拥有的503架70座以上的干线飞机中,近90%是租赁而来的。从1990年至今,租机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1992-1994三年间,共租飞机150架,达到高峰。飞机租赁业务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之迅速,来势之迅猛,前所未有。
世界民航业的飞机租赁也表现出强劲的势头。虽然各国航空公司仍是客机的最大买主,但飞机租赁企业在航空市场上所占的比重却在逐渐上升。10年前,租赁公司约占飞机运输市场的14%,多数业界专家估计,目前这一比重已升至24%,这意味着全球营运的1.2万架商用飞机中,租赁的飞机大约有2880架。预计今后5年内,这一比例将进一步增至30%以上。近几个月来,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大型飞机租赁公司频频向波音和空中客车等全球著名飞机制造公司定货,凸显出国际飞机租赁市场进一步拓展的态势。
相对轿车、载重卡车、轮船等运输工具租赁而言,飞机租赁业属晚出道者。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出现旧飞机租赁,到1980年,"租赁"约占飞机交易市场的3%。当时大中型航空公司一般都购买飞机。但此后,航空业市场的波动使得航空公司需要降低因购买飞机而产生的风险,飞机租赁从而获得了市场。1986年到1996年间,全部使用租赁飞机的航空公司从总数的15%升至49%,而全部自己购买飞机的航空公司则从总数的40%下降至16%。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十年、几十年期间,飞机租赁业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目前国内民航业保有的500多架飞机中,通过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达到400多架,涉及的租赁金额大约300多亿美元,每年支付的租金达30亿美元左右,这大体上给出了中国飞机租赁市场当前的现实容量。其潜在容量有多大?一个月前空客CEO费加德来华拉订单时抛出了一个数据,不妨据此来测算。费加德认为,未来20年中国大约需要1600架新飞机。根据2000年目录价格,其价值约1490亿美元。1986年全球只有15%的飞机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获得,到2000年,这个数字已达到40%,而且还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即使按照40%的口径,未来20年中国的飞机租赁市场也将达到600亿美元,合5000亿人民币。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国内航空公司80~90%以上的飞机是租赁得来。按照这个比例,飞机租赁市场至少将达到1万亿人民币。若按照通用电气金融航空服务部(GECAS)比较严格的统计口径,目前通过规范的融资租赁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飞机总共有180多架,其中GECAS就占据100多架。飞机租赁业务这块大蛋糕,正变得越来越令人垂涎。
除新飞机租赁外,旧飞机(二手飞机)的租赁市场也相当可观。我国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的400多架大型民用飞机,其租期基本上为12年,租期期满时,留有大约成本价30%的残值(尾款),可以续租、留购或退租。目前到期或接近到期的飞机约100多架。这些租期即将结束的飞机,其实质价值远比一般租赁公司计算的所谓"残值"大得多─一架飞机的正常使用年限通常可以达到20~30年,而租赁公司往往在10年左右就把它淘汰出局,这里面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和市场空间。
飞机租赁的利润与其操作方法密切相关。一般而言,飞机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大都是向飞机制造商购买新客机,租给航空公司7到10年,然后将旧飞机卖出去。这是典型的融资租赁的做法。实际上,目前各租赁公司出租飞机的方式和条件多种多样,除融资租赁外,现在的趋势是更多地做中长期的经营性租赁,其租赁年限3到10年不等;也有按月出租的,一架波音757的月租费大约在24.2万美元上下。在这些操作中,飞机租赁的利润与收益,如果只作租赁中介服务,从租赁安排中获得的收益通常为1.5~4%;如果提供整套融资服务,考虑到财务杠杆和投资税收抵免的作用,有深厚金融背景的租赁公司往往可以赚取20~30%的利润。
1、GE(通用电气)
自1979年中国进口第一架飞机以来,中国巨大的飞机租赁市场一直被GE、波音、空客等国际巨头所垄断。1997年,GE金融服务集团引进了15架配备有GE发动机的新型波音飞机和空中客车,使其在对中国航空公司飞机租赁方面的投资额增加了50%以上。1998年1月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开业,这是中国第一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同年,GE专门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金融航空服务部(GECAS)在中国设立独立办事处,提供包括干线飞机、发动机、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等全套融资租赁服务。GECAS目前拥有1100架飞机和遍布全球60多个国家的170多个客户。在中国飞机租赁市场,GECAS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业务发展相当好,在中国尚未出现一笔坏帐,业绩骄人,傲视群雄。据悉,GECAS前不久刚刚完成了在中国20多架飞机的租赁业务。最近,GE金融飞机租赁公司(世界上最大的飞机租赁公司)又与东航合作,为东航新引进一架空客A319飞机。在今后几年内,还将有9架A319飞机加盟东航机队。GE此次与东航合作采用的是“置换方式”,即将13架麦道82飞机置换成10架A319飞机。
2、AIG(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Inc.,美国国际集团)
GE与AIG旗下的一家租赁机构是全球飞机租赁市场的两巨头。AIG是久负盛名的国际性美资工商保险机构,其成员公司遍及全球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承保财产险、意外险、水险、寿险、金融服务险等,并从事一系列金融业务。AIG历年均获世界权威评级机构授予的最高信贷等级评价。其股票在纽约、伦敦、东京、巴黎及瑞士等地的股票市场上市。AIG的全资子公司──国际金融租赁公司(ILFC),是全球首屈一指向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出租和转售先进商用飞机的企业。其中国客户包括:澳门航空、国泰航空、海南航空、南方航空、西南航空、新疆航空、港龙航空、上海航空、深圳航空、四川航空、武汉航空和厦门航空。
3、波音
波音在中国的租赁业务是通过BoeingCapitalCorp.来运作的。与波音相当的在境外操作国内飞机租赁市场的公司也不在少数,它们大部分都依靠某个巨型财团(银行、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的支持,但由于目前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相对弱势一些。
4、德国汉莎航空
德国的汉莎航空是最近加入到中国来的国际飞机租赁新玩家。因其自知拼不过GECAS等巨头,转而想进入航材市场。一架飞机几十年寿命,需要不断补充和更换航材,其市场容量巨大。
5、台湾翔和飞机租赁公司
台湾翔和飞机租赁公司于98年11月3日,在厦门与山航签订了短期经营性租赁4架SAAB飞机的合同。98年12月-99年1月4架飞机陆续引进并投入运营。翔和首开国内航空企业经营性租赁台湾民航机构飞机之先河。
6、德隆(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新疆德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大鳄",在资本市场上一向有大手笔,现又涉足飞机租赁,利用其旗下的两家租赁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国内几家知名航空公司租赁飞机。2000年5月底,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国内率先开展了飞机租赁业务。目前两家公司飞机租赁总数已经达到8架,其中5架MD-82租给中国北方航空公司,3架空中客车A310租给西北航空公司。现在和其他航空公司正在谈的还有3架尾款租赁飞机,总金额约10亿。
7、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中租是在1981年由荣毅仁副主席(原中信公司董事长)倡导创办的。1994年该公司与美国GE金融公司合作,成功地通过转租赁为海南航空公司引进了三架客机,总金额为1600万美元。
8、深圳金融租赁公司
改制后的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于2000年11月份,率先与中国第一航空工业集团西飞集团签署了价值40亿人民币的60架新舟-60支线客机订货合同,迈出了租赁行业投资国内飞机租赁、开展支线飞机租赁业务的第一步,这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此后,深租又同山东航空公司就国外租赁支线飞机达成初步方案。近期,深租又与西飞集团合作开展出口飞机租赁业务,据悉谈判已进入尾声。
9、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前不久与哈飞签署了运12飞机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双方承诺,将共同开发运12系列飞机的国内外市场,并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其他领域的合作,以推动民族航空制造业和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10、中信实业银行
迄今为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直属中信实业银行是国内唯一进入我国民航飞机租赁市场的金融机构。中信实业银行租赁部于1987年12月与美国一家公司合作,成功地为中国民航安排了一架大力神运输机Lockheed100-30的租赁,打破了外国租赁公司长期垄断我国民航飞机租赁业务的局面。此后,该行继续与这家美国公司合作,分别于1988年6月和12月为厦门航空公司和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安排了波音737-200和757-200两架客机为期10年的租机业务。目前,该行正准备向747飞机迈进,还将开拓发展与地方航空公司的租赁合作关系。
七、厂商租赁行业
据保守估计,我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的份额占整个租赁行业60%以上,是租赁行业的龙头老大。在这个份额中租赁实际上有两种形式。一种为了提供出租服务获取服务收入,另一种完全是为了销售采取的以租代售或融资租赁。前者所占比重约60%,大部分是个体出租者。后者约占40%,大部分是设备制造厂商。随着租赁市场的竞争不断恶化,销售越来越难,厂商以销售为目的租赁份额将越来越大。
目前租赁公司从股东结构来划分共有五大类:
一是纯粹为提供租赁服务而设立的服务类租赁公司。这类公司资本一般都不太大,从外部购入设备后再提供租赁服务。二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要股东的租赁公司,主要目的是降低设备贷款的风险;三是以投资机构为主要股东的独立租赁公司,主要通过融资租赁得到资金上面的收入;四是以知本为主要股东的咨询类租赁公司,通过对租赁的理解整合社会资源,促进融资租赁业务成交;五是以租赁物件制造厂商为主要股东的厂商类租赁公司,不管是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厂商的最终目的都是销售。
第一类因为使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设备去出租,不涉及“融资”,对内资企业不设任何门槛,特别是在工程机械领域,发展的非常迅速。目前出现的困境更多的是因为无序竞争,租赁公司过多、多烂造成的。但对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第二类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是分业经营,租赁因为跨贸易和金融两个行业,因此不允许银行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上历史的原因,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部分内资金融租赁公司都有银行的股权,因租赁公司经营不善损失了许多股东贷款,银行股东基本上对这些租赁公司失去信心,谈租色变,不愿意继续给股东贷款。第二类以金融资本设立的租赁公司在中国基本上不存在(有也是“未被唤醒的睡美人)。
第三类主要是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尽管是“金融机构”,但股东基本上是战略投资机构,原来的银行股东能退出的都已退出。目前这类股东既没有资金来源也没有产品。在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为依托的融资租赁业务,当失去资金来源又不与厂商联合时,只能苟延残喘。只有当中国资本市场和二手市场极为发达时,独立资本类的租赁公司才有生存之机。
第四类主要以知识为本的咨询类租赁公司。实际上,我国第三类租赁公司更像目前的第四类租赁公司,而第四类租赁公司似乎还没有问世(据了解,已经有人开始筹办)。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但人们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资金而忽略了知识,尽管有钱,但真正敢用钱来玩租赁的企业并不多,都想用外部资金做实验,“锻炼队伍”。因此对咨询类租赁公司人们是不感兴趣的,这类公司本身是否有能力帮助企业策划一个好的租赁结构也受到质疑。
前几类租赁公司大都在中国“水土不服”,致使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20多年,至今没有太大起色。惟有厂商租赁“一枝独秀”成为现代中国租赁的领头羊。
厂商租赁的实质是设备厂商与租赁公司战略合作,将租赁嫁接到设备厂商的整体营销体系之中,发挥双方的各自的专业优势,从而实现双赢。实际上,在发达国家,租赁已成为现代营销体系与流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租赁交易额已达6000亿美元。租赁设备市场渗透率达25-30%。汽车、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信息设备、租赁设备市场渗透率达60%以上。而我国租赁每年交易额不足10亿美元,租赁设备市场渗透率仅1%左右,差距是相当大的。
对供应商来说,将租赁融入其营销体系,可以促进自身的产品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加快货款的回收速度,降低风险;另外,通过租赁公司控制二手设备市场,增加利润来源并增强自身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
为客户提供融资渠道(租赁是其中之一),缓解部分客户现金支付的压力,将销售、融资和售后服务捆绑的产品,其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将直接促进产品的销售,使企业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从而进一步带动配件、培训、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发展,这些业务的利润率往往较设备销售为高。
与产品分期付款比较,租赁的介入使厂商迅速回笼货款,避免了资金周转的压力和坏账的风险。将融资风险转移到具备专业优势的租赁公司,使企业能专注于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服务领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为租赁公司处置回收的设备,一方面解决了租赁公司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将是设备厂商的一项利润来源。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监测二手设备市场的价格波动,为设备厂商调整自身整体产品的价格体系和服务体系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和预警机制。
对租赁公司来说,通过厂商租赁,可以降低营销成本、提高专业化程度、快速处置不良资产。
通过供应商介绍项目,借助了设备供应商完善的营销网络,降低了租赁公司开拓市场的成本,扩大了项目来源,提高了项目开发的效率,同时,通过与供应商销售人员的知识交流,加深租赁公司业务人员对本行业的认识,专业化程度迅速提高,对项目的判断和反映更加准确和及时,也相应降低了项目授信的风险。
利用设备生产厂商的专业能力做支撑,租赁公司可以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出更为个性化的租赁方案(较长期限、可以退租等等)。设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租赁公司的风险监控提供了间接的保证,提高了租赁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控制能力。
借助设备生产厂家完善的营销网络和专业生产能力,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将会十分快捷且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失。而生产厂商通过翻新回收的旧设备,二手市场的销售也将是其新增的利润源。
如何加快发展我国的租赁业呢?
首先,制造厂商的营销改革、营销创新观念树立十分紧要。租赁需求和潜在的巨大市场客观存在,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培育市场。房产按揭就是类似厂商融资租赁的新型营销方式,发挥了巨大作用。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市场远比房产市场要大得多,只要调整思路,积极探索,主动与租赁公司合作,或建立自己独立核算的租赁公司,为资金短缺和理财需要的各种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就能迅速激活市场,使制造厂商、承租客户和租赁公司达到共赢。
其二,广大客户要了解和善于使用租赁这一新型的融资方法。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除了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外,更多使用的是租赁融资。其实租赁融资有很多好处如不受负债率的影响;手续简便;能平衡税赋;安全性好等等。同时国外许多大型集团和上市公司都利用租赁改善财务报表、盘活存量资产、加速现金流动、增加投资回报等理财操作。这种操作与做假账完全是两码事情。据最新的世界租赁年报统计,租赁总额排列最前面的四个国家分别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而恰恰这四国也是全球GDP最高的四个国家。其中光美国的租赁总额就占全球的45%,这说明,越发达的国家,企业的理财能力、营销能力就越强,其租赁业也越红火,越发达。
其三,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美国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租赁。早在肯尼迪政府时代,就制定了租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条款。而我国对租赁市场培育和立法长期重视不够,管理混乱,定位不清,甚至一直错误地把这种以促销为特征的融资租赁列入金融行业而实施过度监管,把众多从事促销租赁的厂商类租赁公司挡在准入门槛之外,由于缺乏合法资质和处于不平等税收政策等经营环境,使租赁公司尤其是大批的厂商租赁公司和其他的内资租赁公司一直处于小型、分散、无序的经营状态。
近年来,我国开始逐步重视和培育租赁市场,今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正式将租赁的全国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受到了广大制造厂商和租赁工作者的欢迎。上海市政府为了使上海真正成为中国制造业中心,把优先发展租赁业作为服务制造业的重点工作,把解决租赁业当前面临的障碍作为突破口。重庆市正在组建全国首家金融租赁公司,重庆市有关方面宣布,当企业需要购买设备又缺乏资金时,由该公司代买再租给企业使用,一定年限后产权转让给企业,租赁对象可以是挖掘机、发电机等小型设备,也可以是轮船、飞机等大型设备。人们期盼中国租赁业的春天尽快来临。
八、机械设备租赁
租赁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千年之前就有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租赁。
近两个世纪以来,西方出现了机械设备和工具等动产的租赁。近50年来,租赁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进一步发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行业。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现代租赁业才得以应运而生。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国内工业品销售市场竞争激烈,以及民间资本的投入,我国的租赁业特别是机械租赁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租”是指出代价借用,或者把东西借给别人而收取一定的金钱。“赁”也当“租”讲。一般“租”和“赁”合在一起使用,起加强语气的作用。
所谓机械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机械的使用权转让,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机械的使用权,出租人取得收益权的行为。其特征是转移机械的使用权,不转移机械的所有权;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获得收益。
机械租赁的分类
1、机械租赁公司
提供机械的出租服务,获取服务的收入。我国机械租赁行业起源于国有施工单位向外租赁闲置机械。随着个体、私营和第二职业的发展,个人购买机械对外出租也逐渐增多。
绝大多数租赁公司规模较小。一些规模较大的租赁公司都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来购买机械。这样,租赁公司在经营时承受的还本付息的巨大的压力,往往是只要有微利就将机械租出去,而等到有可观利润的客户时,又由于手中没有机械而与机会失之交臂。
租赁公司要发展壮大、要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就必须以优良的机械、优质的服务打动施工企业,建立长久忠诚的合作关系,形成租赁公司、施工企业、机械厂商三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久的合作伙伴关系。
2、机械租赁销售
随着施工机械市场容量的日趋饱和及竞争的日益激烈,机械的生产厂商为了占领市场,必须改变全额销售的一统天下,而机械租赁是营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机械租赁涉及施工单位与制造企业两家或者机械租赁公司、施工单位和机械制造企业三家。在发达国家,生产厂商经常将机械租赁放在与销售同等重要甚至更高的位置上。在国内,机械租赁销售已经逐步引起制造厂商的重视。
机械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做出租赁或者购买的决定。如果是长期性的需求、资金又允许,或者通过金融组织得到贷款自然倾向于购买机械,如果对某种机械的需求是偶然性、短期的用户则会倾向于租赁,从而减少了资金的占压、机械操作人员的配置及日后的闲置。
机械租赁销售也化解了生产厂家的一些风险。现在销售机械一般是全额付款或者首付几成的资金,余款要等到年底或者几年后才能收回;而租赁要交首付款,首付款用完,不及时交款,制造厂家可以及时收回机械。
从长远来看,机械租赁销售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由于机械得到充分的利用,其折旧年限必然随之缩短,从而加速机械的更新速度,有利于机械制造企业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机械租赁销售还减轻了施工企业一次性购置机械投资过大,以及日后机械有可能利用率不高甚至闲置的风险。最终推动施工机械行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的发展和进步。
据权威统计显示,在发达国家60%以上的施工机械是通过租赁方式销售出去,而在我国还不足1%,租赁销售在我国蕴涵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要改变制造厂商传统的单一销售、打价格战的模式,实现制造企业和租赁用户双方共赢的格局。
在我国,目前有资质正常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械租赁公司不多,另外还有少量外商投资的机械租赁公司。数量众多的机械租赁公司还停留在小型、分散、独立经营的传统原始状态。另外,还有大量的机械租赁处于一种兼营的状态,施工企业的机械自给有余时对外出租,不足时从其他的企业租入。
鉴于我国目前机械租赁的现状,应该制定一个行业的法规,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机械租赁业的发展。要充分认识机械租赁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对专业机械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融资办法、税收政策、从业人员、设备管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机械的短期出租也要明确规定,使其合法化并照章纳税。
1、施工企业通过租赁获取机械的使用权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特别是当工程项目没有最后确定,或者是机械租赁市场前景不是十分看好的情况下,所需要的机械必将倾向于租赁去解决。
2、施工高峰时,通过租赁获取机械的使用权是承揽更多工程的先决条件。
3、工期较紧,自有机械难以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租赁机械可以解决这一难题。
4、自有机械出现故障,不能马上修复的时候,需要通过租赁替代自己的机械。
5、工程急需,在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机械采购过程中,决策、批复的时间一般较长,这一时期内,需要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所需要的机械。
6、在路途较远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时,在当地租赁机械比运输自己的机械有时更经济,而且还省去了各方面的人员配备。
7、随着机械租赁业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更新,经过对比分析,有时租赁机械比购置机械更合适,这时租赁机械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据保守的估计,目前,我国机械租赁的份额占整个租赁行业的60%以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械租赁业的发展前景会更加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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